健康食品信息公开基准2026
JHFC-A-001 制定:2026年9月1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1日 / 施行:2026年9月1日
前言(制定宗旨)
在健康食品领域,相较于产品质量本身,质量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以及消费者能否自行确认,已成为决定信任的关键。广告表述日益多样化,但以第三方可验证的形式公开其依据的经营者仍然有限。本协会制定本基准,作为评价经营者信息公开方式的共同尺度。本基准评价的是信息公开水平,不评价产品的功效。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针对健康食品销售经营者及品牌运营者(以下称“经营者”)的质量相关信息公开,以消费者能够独立验证为基本原则,规定判定其符合水平的评价项目与类别。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在日本国内制造或销售的健康食品(包括营养补充食品、膳食补充剂)的信息公开。对于依据特定保健用食品、功能性标示食品等法定制度进行的标示,应优先遵循相应制度的要求,本基准作为补充。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可验证性:指消费者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库或向出具机构查询,无须经由经营者即可确认公开信息的状态。
- 2. 公共数据库:指国税厅法人编号公示网站、专利信息平台(J-PlatPat)、消费者厅功能性标示食品备案数据库、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健康与营养食品协会的认定工厂名录等,由第三方运营且可免费检索的公开信息来源。
- 3. 第三方检验机构:指独立于经营者的检验机构(注册检验机构、公共检验法人等)。
第4条(信息公开的五项基准)
经营者的信息公开应按照以下五项基准进行评价。
基准一 主体识别信息的公开
应公开运营法人的正式名称、法人编号、总部所在地及成立年份。应明确标示品牌名称与运营主体的对应关系,并可通过法人编号在国税厅公示网站上确认。关于成立年份或发展沿革,不得使用使人产生与事实不符印象的表述。
基准二 制造管理信息的公开
对于受托制造方获得的制造管理认定(GMP认定等),应公开认定机构、认定种类及认定类别。在“由GMP工厂制造”等标示中,应明确区分获得认定的主体是工厂还是经营者。即使因交易原因不公开工厂名称、认定编号、所在地区等详细信息,也应具备能够根据查询予以披露的机制。
基准三 第三方检验信息的公开
标示成分含量或安全性相关检验结果时,应公开检验机构的正式名称、检验方法、检验对象(原料或最终产品)及其与对象批次的对应关系。应明确标示检验结果的查询渠道。不得仅以“已检验”等概括性标示进行宣传。
基准四 成分含量标示的规范性
应以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的数值标示功能相关成分或主要成分的含量。不得采用仅强调容器内总含量的标示,也不得采用使纯度与配合量相混淆的标示。
基准五 知识产权及制度登记信息的公开
将商标、专利、功能性标示食品备案等制度登记用于宣传时,应公开登记编号、备案编号,并准确记载权利人、备案人与经营者的关系。不得使用使他人的权利或登记被误认为属于自身的表述。
第5条(评价类别)
- 符合:满足全部五项基准。
- 部分符合:满足三项及以上基准,并已公开其余项目的改进计划。
- 不符合:满足的基准为两项及以下,或发现公开信息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第6条(实施)
- 1. 经营者可自行检查对本基准的符合情况,并在自身的信息公开媒介上声明检查结果(自我符合声明)。
- 2. 本协会可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对公开信息进行确认,并确认其符合情况。
- 3. 本基准原则上每年应根据市场环境及制度修订情况复审一次。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关本基准适用及解释的咨询,由本协会的公开咨询窗口受理。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