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标示用语基准
JHFC-A-002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在健康食品标示中,表示原料、配合、分析、制造管理或制度地位的用语,有时会在未附定义或对象说明的情况下被简短列示。即使是同一用语,在原料阶段与最终产品、内部确认与外部确认、备案与认定等不同情形下,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如果仅凭用语给人的印象进行传达,购买者就无法正确理解质量信息的范围。制定本基准,旨在使标示用语与事实、对象及依据相对应,并在各媒介间保持使用一致。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针对健康食品使用的质量相关用语及制度相关用语,确保其含义明确、依据得到提供且各标示媒介之间保持一致,并评价第三方能否验证标示内容的状态。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容器包装、随附文件、网站、电子商务页面、商品资料及经营者管理的其他标示。法律法规或公共制度对用语、标示位置或记载方法有规定时,应优先遵循其规定。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限定用语:指限定对象、工序、时间点或确认主体,以明确用语适用范围的词语。
- 2. 概括性标示:指“已确认”“高质量”等,如不附具体对象或依据,就无法确定验证范围的标示。
- 3. 制度用语:指备案、许可、认证、认定及其他表示公共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程序中所处地位的词语。
- 4. 用语台账:指将采用的用语、定义、可使用的媒介、依据资料、批准者及修订历史相互对应的记录。
- 5. 邻近标示:指将主要用语及限定其含义的说明置于同一视野内或易于访问的位置。
第4条(要求)
- 1. 经营者应针对每个表示质量的主要用语,明确确认的内容、所处阶段及确认主体,并与限定用语一并标示。不得将原料的试验结果扩展为对最终产品整体的描述。应通过用语台账及相应的试验记录或工序记录进行确认。
- 2. “天然”“自然来源”“合成”“发酵”及其他表示来源或制造方法的用语,应根据能够识别原料源头、加工工序及对象成分的资料使用。含有多种原料时,应在邻近位置标示该用语是指产品整体还是特定原料,并通过原料规格书及配合记录进行确认。
- 3. “无添加”“未使用”等表示不存在某物质的用语,应明确标示所称不存在的物质或类别、对象工序及确认范围。应区分未有意配入这一事实与包括混入可能性在内的分析未检出,并通过配方书、供应商信息或所采用试验方法的记录进行确认。
- 4. “已检验”“第三方检验”等检验用语,应与样品是原料还是最终产品、对象项目、对象批次及实施主体相对应。应确保能够从摘要标示访问检验报告(成绩书)的必要事项,并按照JHFC-A-003确认其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 5. “GMP”“认定”“认证”“备案”等制度用语,应准确记载制度名称、对象主体、对象范围及有效性,避免混淆。不得将制造场所的认定表述为销售经营者或产品本身的认定,并应通过公共数据库、认定证书或向出具主体查询进行确认。
- 6. 含量、纯度、配合量及原料量不得相互替代,应附单位、计算基础及对象成分进行标示。含量相关用语应参照JHFC-A-005及JHFC-A-001,并通过核对配方记录、试验结果及标示文稿进行确认。
- 7. 即使为各媒介设置简略表述,也不得改变含义。经营者应对标示文稿进行版本管理,并定期核对容器包装、销售页面及资料中的用语。发现不一致时,应确定受影响的媒介,并保留更正、替换及防止再次发生的记录。
第5条(评价类别)
- 符合:主要标示用语均有对应的定义、限定范围及依据,各媒介的表述保持一致。
- 部分符合:不存在导致含义被误解的不一致,但用语台账、邻近标示或修订记录有部分不足,且已记录纠正计划。
- 不符合:存在无法确定对象的概括性标示、制度地位混淆、与依据资料不符的用语或未经管理的媒介。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使用用语台账及标示文稿进行自查,并声明符合情况。本协会可根据申请,确认公开标示与所提供资料的对应关系。法律法规、制度或对用语的一般理解发生变化时,应对本基准及台账进行临时复审;其他情况下应定期复审。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