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制造与认定标示基准
JHFC-A-004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健康食品的策划、原料采购、制造、包装、试验及销售,有时由多个主体分别承担。如果仅突出认定标示,获得认定的主体、设施、工序及有效期间就可能不明确,与销售经营者责任的界限也会难以辨明。制定本基准,旨在兼顾委托关系中应保密的交易信息,准确列示责任分工及认定的对象范围。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针对健康食品委托制造中的质量责任、受托方管理及认定标示,明确标示主体与实际认定对象的对应关系,并评价能够持续进行确认的管理状态。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将原料加工、混合、充填、包装、标示、保管、试验及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工序委托外部实施的健康食品。包括转委托,并以国内外受托方为对象。工厂名称等信息的公开范围应遵循JHFC-A-001。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委托方:指确定产品规格,并对委托工序及标示承担最终管理责任的经营者。
- 2. 受托方:指根据合同实施制造、包装、试验或保管等工序的主体。
- 3. 认定范围:指认定证书载明的设施、工序、产品类别、规格或活动范围。
- 4. 转委托:指受托方将委托工序的全部或部分交由另一主体实施。
- 5. 质量协议:指规定责任、规格、变更、偏差、记录、审核及联络方式的协议文件。
第4条(要求)
- 1. 委托方应签订质量协议,针对各工序规定实施主体、批准责任及记录持有方。产品规格确定、出货判定、标示批准及投诉处理的责任不得缺位。应通过核对合同、责任分工表及实际批准记录进行确认。
- 2. 委托开始前及持续委托期间,应评价受托方的设备、卫生管理、培训、文件管理、批次追溯及试验体系是否适合委托工序。评价方法及频次应由经营者根据工序风险确定,并将问卷、审核记录、许可审批信息或质量实绩作为依据保留。
- 3. 标示认定时,应明确记载认定机构、认定种类、获得认定的主体及认定范围。不得以可被理解为产品或销售经营者获得认定的形式标示设施认定。应核对认定机构的公开信息、认定证书的对象栏及有效性。
- 4. 因交易原因未持续公开工厂名称、所在地或认定编号时,应管理不公开项目及其原因,并设置能够在查询时确认认定事实及对象范围的窗口。应保存答复记录,并确认其与JHFC-A-001要求的可披露机制一致。
- 5. 对于转委托,应在质量协议中规定委托方的事先批准、转委托范围及同等质量义务。委托方应掌握工序链及各设施的认定情况,并通过受托方名录、工序图及批准历史,确认不存在未经批准的转委托。
- 6. 对于原料、工序、设施、试验方法、认定状态或转委托受托方的变更,应规定事先通知、影响评价及是否需要修订标示。获知认定失效、暂停或范围变更时,应及时审核认定标示,并记录对库存、销售页面及资料采取的处置。
- 7. 发生偏差、召回或投诉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享对象批次、联络渠道、调查分工及纠正责任的信息。委托方不得仅凭受托方的报告结案,应通过批准记录及批次追溯结果,确认原因、处置及防止再次发生措施的合理性。
第5条(评价类别)
- 符合:全部委托工序的责任及转委托均得到管理,认定标示与认定主体及范围一致。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实际的工序管理情况,但查询程序或变更记录有部分不足,且纠正计划已获批准。
- 不符合: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存在未经批准的转委托,或扩大认定对象进行标示。
第6条(实施)
委托方可根据受托方台账、质量协议及认定标示的核对结果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根据申请,在规定保密信息处理方式后确认依据资料。委托网络、认定状态或制度发生变更时,以及定期审核时,应复审对本基准的符合情况。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