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提示与合用注意事项标示基准
JHFC-A-008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健康食品的注意事项标示承担着在购买前和使用时传达原料特性、过敏原、摄取方法、使用者状态及与药品等合用相关信息的作用。然而,罗列缺乏依据的套话或将信息置于难以看清的位置,会使人无法了解哪些人应在何种情形下采取行动。制定本基准,旨在收集个别产品的风险信息,并将其反映为明确对象人群、事件及应对措施的注意事项标示。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针对健康食品的注意提示及合用注意事项标示,评价依据信息的评估、按对象人群分别记载、可视性、咨询或停止摄取时的指引以及信息更新的管理状态。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健康食品的容器包装、随附说明书、销售页面及购买后信息中的摄取注意事项、对象人群相关注意事项、过敏原标示、防止过量摄取或误用,以及与药品或其他食品合用的注意事项。法定标示应优先于本基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注意提示信息:指作出避免摄取、停止摄取、确认摄取量或方法、咨询专业人员及其他行动判断所需的信息。
- 2. 合用注意事项:指针对与药品、其他健康食品或特定成分同时使用,提示进行确认或咨询的标示。
- 3. 对象人群:指因年龄、妊娠或哺乳、疾病、过敏、用药及其他状态而与注意信息相关的使用者群体。
- 4. 信号信息:指从投诉、文献、公共机构发布的信息、供应商通知等获取,需据此研究是否重新审查标示的信息。
- 5. 行动指示:指要求使用者采取的避免摄取、停止摄取、遵守标示量或咨询医师、药师等应对措施。
第4条(要求)
- 1. 经营者应针对全部配方原料、添加物、制造工序及摄取形式,识别需要注意的因素。应按信息来源分别记录供应商资料、公共机构的注意信息、经同行评审的文献、投诉及自主召回信息,并在各产品评价表中保留采用或不采用的理由。
- 2. 注意事项文字应尽可能将对象人群、需注意的成分或情形、预期事件及行动指示作为一个整体列示。不得仅用“不适合自身体质时”等概括性语句替代重要注意事项,应核对评价表与最终标示,确认不存在信息遗漏。
- 3. 对正在用药或接受治疗者的合用注意事项,不得仅依赖针对所有药品的统一警告,应列示可根据依据加以识别的成分类别或使用情形,并引导其咨询医师或药师。应记录相互作用的信息来源、查阅日期及评价人员,不得标示断言式的诊疗判断。
- 4. 对于孕妇、哺乳期人群、儿童、老年人、具有特定过敏情况者或因特定疾病接受管理者,有与对象产品相关的依据时,应分别记载。依据不足时,应在评价记录中保留依据不足的事实,并避免不必要地将对象人群一概排除的表述。
- 5. 应标示摄取个数、摄取频次、稀释、开封后处理或误吸等与剂型及使用方法有关的特有注意事项。不得制作鼓励超过标示量使用的资料,应核对容器包装、随包物品及销售页面的摄取指引,确认彼此不存在矛盾。
- 6. 重要注意事项应以可辨读的形式,置于用于购买决策的页面及实际摄取时可查阅的位置。仅提供其他页面的参照指引时,应明确访问路径,并通过终端显示、印刷样本及包装校样,确认不存在隐藏、遗漏或不当强调。
- 7. 应提供有关摄取后异常、误用或合用的咨询渠道,并记录受理内容、对象批次、使用情况及应对措施。对疑似涉及严重事件或相关趋势的信息,应迅速传达至主管责任人,并保留有关调查、标示修订、通知销售对象及其他必要处置的判定记录。
- 8. 应定期收集信号信息,并在官方发布的信息、原料规格、配方或投诉趋势发生变化时开展临时评价。修订时,应确定对对象批次、旧标示产品、网络媒介及客户指引的影响,并通过版本管理记录确认变更理由、批准人、实施日期及追踪结果。
第5条(评价类别)
- 符合:对象人群及行动指示由各产品的依据得出,在所有媒介上一致标示,且具备更新及咨询记录。
- 部分符合:主要注意事项已得到反映,但布局、查阅日期或部分版本管理存在不足,且已启动纠正程序。
- 不符合:未标示已掌握的重要信息、各媒介之间的注意事项相互矛盾,或缺乏评价及追踪咨询信息的责任体系。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根据各产品评价表、标示校样及更新记录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根据申请,确认公开的注意事项文字及其依据和修订经过。应根据官方注意信息、实际使用情况及标示媒介的变化,重新审查本基准。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