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健康食品信息公开基准
JHFC-A-009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对于进口健康食品,境外编制的产品规格、标示及检验资料与在日本国内销售的产品信息之间,存在语言、制度、单位或责任主体方面的差异。仅转载面向境外市场的标示,无法确定面向日本市场的产品配方、生产批次及进口时的确认情况。通关事实本身也不意味着已完成质量确认。制定本基准,旨在将境外原始资料与日本国内标示及流通责任建立对应关系并予以公开。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针对进口健康食品,整理有关制造主体、原产国、配方、进口商、检验、标示转换及日本国内查询联系方的信息,评价能否确认公开信息的依据及对象批次的状态。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以成品形式进口并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健康食品、在境外制造并在日本国内包装或标示的健康食品,以及从境外直接发货给日本购买者的产品中由日本国内经营者管理销售标示的产品。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原产品信息:指境外制造者管理的配方、规格、标示样本及检验资料。
- 2. 日本国内标示责任方:指审查面向日本市场的标示,并对公开内容及查询答复承担责任的主体。
- 3. 标示转换表:指将原文、译文、单位换算、面向日本市场的采用与否及依据逐项对应的记录。
- 4. 进口批次对应关系:指境外生产批次、运输单元、进口记录及日本国内销售批次之间的关系。
- 5. 原产国信息:指根据最终制造或加工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列示的国家或地区相关信息。
第4条(要求)
- 1. 公开信息应包括进口商或日本国内标示责任方的名称、所在地或联系方式、制造国或原产国的区分,以及能够识别最终产品制造主体的信息。即使不常态公开工厂名称,也应列示制造管理的类型及对象范围,并保留可在查询时供确认的资料。
- 2. 应区分面向日本市场的产品与境外流通产品是否相同,或是否仅在配方、剂型、净含量、包装或标示方面存在差异。应核对产品代码、配方书、包装规格及订购记录,不得将针对境外其他规格的资料作为面向日本市场产品的依据提供。
- 3. 应将原材料名称、含量、建议摄取量、保存条件及注意信息从原产品信息转录至标示转换表,并记录翻译人员和审查人员。单位换算、成分名称对应或换算为每日用量时,应保留计算过程,并按照JHFC-A-005,使其能够根据日本国内标示重新计算。
- 4. 应依据日本国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共制度,在出货前审查是否存在不得使用的原材料、标示方法、制度用语或需要列示的注意信息。不得将境外的销售许可、备案或分类标示为在日本国内具有同等地位,并应记录所参照的官方信息及审查日期。
- 5. 应按进口批次,将境外生产批次、装船或发货记录、进口申报相关资料、日本国内验收及销售对象相互关联。对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封缄或容器状态设有管理条件时,应通过验收记录确认其历史及偏离判定。
- 6. 同一性、纯度、微生物或化学污染物等规格,应由经营者根据产品特性及日本国内的处理方式确定,并连同依据一并公开或提供查询。标示第三方检验时,应列示样品所处阶段、对象项目、实施主体及批次,并区分境外检验报告(成绩书)与日本国内验收判定。
- 7. 应规定接收境外制造者有关配方、工序、设施、规格或标示变更通知的渠道。应将通知、翻译、日本国内影响评价、库存处置及公开信息更新相互关联;就投诉或查询向境外制造者核实时,应保存其答复及日本国内作出的最终判断。
第5条(评价类别)
- 符合:面向日本市场的规格、境外原始资料、进口批次、日本国内标示及责任主体相互对应,且能够确认翻译和换算过程。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产品身份及日本国内审查情况,但辅助性翻译历史或公开项目存在不足,且已记录更正计划。
- 不符合:面向日本市场的产品与依据资料不一致、无法确定日本国内责任主体,或将境外制度地位错误地转用于日本国内标示。
第6条(实施)
日本国内标示责任方可利用进口批次对应表、标示转换表及验收判定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根据申请,对从公开页面到原产品信息的对应情况进行抽样确认。供应国、日本国内制度、与汇率无关的单位换算或产品规格变更时,应重新审查符合状态。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