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油(EPA、DHA)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02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鱼油的脂肪酸组成及混入物质的管理要点因鱼种、捕捞海域、部位及精制工艺而异。EPA及DHA以游离脂肪酸、乙酯、甘油三酯等形式存在,仅标示油脂量或原料量无法判别各成分的实际含量。此外,由氧、光及热引起的氧化在生产后仍可能继续发生。本基准旨在将来源、脂肪酸形态、分别定量、氧化管理及污染物检验作为整体予以说明,特此制定。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含EPA或DHA的鱼油产品在鱼类来源追溯、油脂形态、各成分含量、氧化稳定性、与精制工艺相应的检验及注意标示方面的合理性。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以鱼类组织提取的油脂为原料,并标示EPA或DHA的胶囊、液态油、乳化物、粉末化油脂及其他口服产品。仅来源于藻油、磷虾油或其他非鱼油油脂的产品不属于本基准的适用对象;对于混合油,应区分其中的鱼油部分并适用本基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鱼油来源信息:指鱼种、使用部位、捕捞或养殖类别、原料来源国及截至油脂生产的历史记录。
- 2. 脂肪酸形态:指脂肪酸以甘油三酯、乙酯、游离脂肪酸、磷脂或其他结合状态存在的形式。
- 3. EPA、DHA分别含量:指对EPA和DHA分别定量,并以各自质量表示的数值。
- 4. 氧化指标:指为掌握初级氧化产物、次级氧化产物或两者的状态,经营者根据油脂特性所采用的试验项目。
- 5. 精制历史:指脱胶、脱酸、脱臭、浓缩及其他从粗油制得产品原料的工艺历史记录。
第4条(要求事项)
- 1. 对于鱼油原料,应通过通用名或学名识别鱼种,并按批次记录使用部位、捕捞或养殖类别、海域或原料来源国及粗油生产地。合并使用多个鱼种时,应规定所涉鱼种群及混合管理方法,并通过接收资料、捕捞证明及其他供应链资料,以及必要时采用的物种鉴别方法,确认其与所标示来源的对应关系。
- 2. 应在工艺概要中记载是否进行精制、浓缩、酯交换或再酯化,并确定最终原料中的脂肪酸形态。使用“天然”或“浓缩”等词语时,应限定其所指的工序及油脂组分,不得作出使人认为加工后仍完整保留加工前鱼油性质的标示。应通过工艺记录及适当的组成分析核对形态。
- 3. EPA及DHA应分别以质量单位表示,并与每日建议摄取量相对应。即使同时列出两者的合计量,也不得省略分别含量,不得将鱼油总量、ω-3脂肪酸总量及EPA、DHA量相互替代。应明确所示为脂肪酸本身的量,还是包括酯等形式在内的化合物量,并保留从分析值换算为标示值的公式。
- 4. 氧化管理应根据原料油、灌装前油及产品的特性,选择能够评价初级及次级氧化的指标,不得仅依赖感官评价。应将氮气置换、避光容器、抗氧化成分、灌装时的留空体积及开封后的使用期限与包装规格关联。经营者应有依据地设定规格限值,并应通过稳定性记录确认从生产时至保质期届满的变化趋势。
- 5. 应根据精制历史、鱼种及捕捞环境,从重金属、多氯联苯(PCB)类、二噁英类及其他环境来源污染物,以及微生物或精制工艺来源物质中选定检验对象。对于未选定的项目,也应在风险评价中保留其理由。应通过载明所涉批次、样品所处阶段、方法以及定量限和检出限的检验报告(成绩书)确认试验结果。
- 6. 对外标示的第三方检验范围,应明确列出EPA、DHA分别定量、氧化指标或污染物中实际由外部机构检验的项目。应区分供应商对粗油进行检验的事实与对所售最终产品的确认,并保持外部检验报告(成绩书)、灌装记录及产品批次之间的关联。
- 7. 保存标示除应记载未开封时的温度、避光及密封条件外,对于液体产品等开封后接触氧会影响质量的情形,还应记载相应的处理方式。应使购买者能够从原材料标示及注意事项栏确认产品含有鱼类来源原料;面向对鱼过敏、使用药品或计划接受手术等人员的咨询指引,应根据各产品的评价及最新官方信息设定。还应说明不得使用出现异味、泄漏或容器异常的产品。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能够逐批确认鱼种及供应历史、脂肪酸形态、EPA及DHA的分别含量、氧化管理及污染物检验。
- 部分符合:已完成各成分的定量及氧化判定,但鱼种群资料或开封后标示仍有待补充,且已记录处理措施。
- 不符合:将鱼油总量作为EPA、DHA量标示,无法确定脂肪酸形态,或未评价氧化情况或与来源相应的污染物。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使用鱼油来源台账、精制及形态资料、脂肪酸组成表、氧化试验及污染物检验报告(成绩书)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针对申请产品,从分别含量标示追溯至捕捞原料及油脂加工批次进行抽样核查。变更鱼种、海域、精制方法、脂肪酸形态、包装或抗氧化设计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