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BA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04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GABA是γ-氨基丁酸的缩写,但在食品原料中,可通过发酵、酶转化、从植物等提取或化学合成等不同途径获得,原料本身的重量与GABA量并不一致。发酵物或提取物中同时存在游离氨基酸、有机酸、糖类及其他成分,非选择性测定可能高估或低估GABA量。本基准旨在将GABA的化学同一性、生成来源及选择性定量与标示相联系,特此制定。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含GABA的健康食品的目标成分识别、生成或提取来源、原料组成、含量单位、分析选择性、稳定性、检验及与来源相应的注意信息。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将γ-氨基丁酸标示为所含成分的精制原料、发酵物、植物提取物及其他原料,以及配合使用上述原料的口服产品。不得在缺乏定量依据的情况下,将原材料中天然含有微量GABA成分的产品作为添加GABA的产品处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GABA:指经化学鉴定确认为γ-氨基丁酸的物质。
- 2. 生成来源:指微生物发酵、酶转化、提取、化学合成及其他获得GABA的途径。
- 3. 含GABA原料:指除GABA外,还含有发酵基质、提取固形物或载体的原料。
- 4. 游离GABA量:指从产品中提取并作为γ-氨基丁酸进行选择性定量所得的量。
- 5. 共存氨基酸:指原料或产品中与GABA同时存在,并与试验选择性或标示解读有关的氨基酸。
第4条(要求事项)
- 1. GABA的同一性应采用能够确认其与标准物质的保留行为一致性,以及与其他含氨基成分分离情况的分析方法判定。不得将仅测定总氨基酸、总氮或非选择性显色所得的数值作为GABA量。应在试验记录中保留标准物质的赋值、使用衍生化时的反应条件及色谱图。
- 2. 对于通过发酵或酶转化获得的原料,应记录基质、所用微生物或酶的识别信息、GABA生成工序、失活及去除步骤,以及精制概要。对于从植物等提取的原料,应区分并记载使用部位、原料来源国、提取溶剂及浓缩方法;对于化学合成原料,应区分并记载主要起始物质及精制工艺。来源标示应有工艺流程图及按批次提供的供应商资料作为依据。
- 3. 对于含GABA原料,应区分原料总量、GABA量、载体及残留的发酵基质或提取固形物。纯度或含量百分比的规格应由经营者根据制法及用途确定,并连同依据予以公开或提供查询。谷氨酸及其他共存氨基酸,以及生产路线中可能产生的有关物质,应从定量干扰及原料组成两方面进行评价。
- 4. 含量应以GABA本身的质量单位表示,并与每日建议摄取量相对应。不得将“发酵物配合量”“提取物量”或原料投料量作为GABA量列示,并应区分根据原料含量百分比计算的数值与最终产品的实测值。配合使用多种GABA原料时,应记录合计对象、计算公式及各原料批次。
- 5. 对产品进行定量时,应按剂型分别确认蛋白质、糖、酸、着色成分及其他氨基酸对提取、衍生化及检测的影响。对于含发酵食品素材或植物提取物的复杂配方,应通过加标回收、分离情况及其他方法验证选择性,不得仅凭原料检验报告(成绩书)判定最终产品的含量。
- 6. 稳定性评价应考虑温度、湿度、光、产品中的水分及酸碱性,并追踪GABA实测量、外观及其他剂型质量项目。粉末吸湿、液体产品中的沉淀或与配合成分的反应会影响测定时,应将相应条件纳入试验计划。保存规格及标示值应由经营者根据佐证资料确定。
- 7. 检验项目除GABA同一性及定量外,还应根据来源选定微生物、残留溶剂、农药、重金属及与发酵工艺或原料植物有关的物质。标示第三方检验时,应明确说明选择性测定GABA所用的方法、检验对象是原料还是最终产品及所涉批次,并应使其与总氨基酸试验的区别能够在公开摘要中识别。
- 8. 注意标示应依据生产资料,对来源于发酵基质、原料植物、培养基或赋形剂的过敏原及其他须申报对象进行评价并予以反映。应为妊娠期、哺乳期、正在使用药品或接受医疗管理者提供基于最新官方信息的咨询指引。建议摄取量、保存方法以及异常时停止使用的要求和联系方式,应与含量标示所依据的同一产品规格相对应。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能够将GABA与其他氨基酸区分,且生成来源、原料组成、游离GABA量、稳定性及按来源实施的检验相互一致。
- 部分符合:选择性定量与标示相互对应,但共存成分评价或来源资料存在部分缺失,且已记录补充措施。
- 不符合:将原料重量作为GABA量标示,仅通过非选择性试验进行定量,或缺少能够证实发酵或提取来源的工艺资料。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依据按来源区分的原料规格、分析方法选择性资料、配合记录、产品定量及保存试验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依申请,从所标示的GABA量追溯核查至生成工序、标准物质及产品色谱图。变更基质、微生物、原料植物、提取方法、剂型或定量方法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