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基葡萄糖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10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氨基葡萄糖原料包括以甲壳类等的几丁质为起始原料制得的原料,以及通过发酵等方式制得的原料,并以盐酸盐、硫酸盐及其他化学形态流通。含盐化合物的重量与氨基葡萄糖本体的量并不相同,硫酸盐有时还伴有稳定盐。来源也与过敏原管理有关。本基准旨在区分评价立体化学、盐型、生产起始来源、换算含量及工艺残留物,特此制定。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含氨基葡萄糖的健康食品在化学同一性及立体化学、原料来源、盐型与制剂形态、氨基葡萄糖换算量、稳定性、按来源及工艺区分的检验以及注意标示方面的情况。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D-氨基葡萄糖、其盐类,以及含有上述成分的粉末、片剂、胶囊、颗粒、液态及其他口服产品。不得将N-乙酰氨基葡萄糖、含有氨基葡萄糖结构单元的高分子或其他氨基糖合并计入氨基葡萄糖量。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氨基葡萄糖:指具有本基准所指定立体化学特征的游离型氨基糖。
- 2. 盐型:指盐酸盐、硫酸盐及其他带有反离子的氨基葡萄糖化学形态。
- 3. 氨基葡萄糖换算量:指从包含盐、结晶水或稳定盐的重量中,按游离型氨基葡萄糖当量求得的量。
- 4. 几丁质来源:指通过水解甲壳类、真菌及其他来源的几丁质而获得原料的生产起始来源。
- 5. 发酵来源:指以微生物培养为主要生成工序,获得氨基葡萄糖或其前体的起始来源。
第4条(要求事项)
- 1. 同一性应通过能够分离氨基葡萄糖与其他氨基糖的方法,结合旋光性、光谱信息或适当的结构确认进行判定。应在原料规格中记载D型的指定、盐型、反离子、结晶水及有无稳定盐,不得仅凭非选择性的氨基反应判定为氨基葡萄糖。
- 2. 对于几丁质来源原料,应记录生物种、使用部位或原料组织、采集或养殖地区,以及制备几丁质、壳聚糖及水解的工序。对于发酵来源原料,应明确所用微生物、培养基主要原料、生成与回收及精制工序。使用植物性等来源用语时,应定义涵盖实际碳源、培养基及加工助剂的范围,并以供应资料作为依据。
- 3. 应区分盐酸盐、硫酸盐等;对于硫酸盐,应将为保持组成而共存的无机盐包括在内,明确化学计量关系和分析对象。应分别管理游离型、盐型及原料制剂重量,原料名称应与试验确认的形态一致。应将氯化物、硫酸根离子或反离子的确认资料纳入同一性资料。
- 4. 含量应以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质量单位表示,并明确注明其为含盐化合物量还是游离型氨基葡萄糖换算量。换算应反映盐型、纯度、水分及稳定盐,并保留公式和所用数值。配合使用多种盐型时,应根据各自实测值换算至同一基准;标示值及规格应由经营者连同依据一并确定。
- 5. 最终产品的定量方法应评价其他氨基糖、糖类、氨基酸及含软骨素原料等造成的干扰,并选择性地测定氨基葡萄糖。采用衍生化或水解时,应区分分析操作使产品中的高分子新生成的氨基葡萄糖,不得将标示对象以外的结构单元计入含量。
- 6. 稳定性评价应按剂型分别观察因水分、温度、光、酸碱性及与还原糖等共存而引起的着色、分解或含量变化。对于易吸湿粉末、液态产品或复合配方,还应检查开封后的结块、沉淀及均匀取样情况。与包装规格及保存条件相对应的管理规格,应由经营者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 7. 检验项目应包括同一性、盐型、氨基葡萄糖定量及水分等。对于甲壳类来源原料,应评价来源蛋白质及其他过敏原的管理情况,以及海洋原料伴随的污染物;对于发酵来源原料,应评价微生物、培养基及精制工序来源物质。应根据酸或碱水解、溶剂使用及其他工序选择残留项目,并记录排除理由及规格依据。
- 8. 标示应一致地说明氨基葡萄糖的盐型、来源类别、含量属于化合物量还是换算量,以及保存方法。对于甲壳类来源原料,应在原材料标示及注意事项栏中适当反映所用生物和过敏原信息。面向正在使用药品、妊娠期、哺乳期或接受医疗管理者的咨询指引,以及异常时停止使用的要求,应根据最新官方信息及各产品的评价予以设置。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氨基葡萄糖的立体化学、盐型、生产起始来源、换算含量、选择性定量及按来源区分的检验与标示一致。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盐型和实际含量,但培养基或生物种的来源资料或开封后评价存在不足,且有补充计划。
- 不符合:未说明换算而将盐的重量作为氨基葡萄糖量,计入高分子的水解生成量,或未根据来源实施过敏原管理。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依据来源资料、化学形态规格、换算表、显示选择性的产品试验及稳定性资料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依申请,从标示量追溯核查至盐型、标准物质、原料生物或发酵批次。变更生物种、培养基、水解方法、盐型、剂型或分析方法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