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原蛋白肽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12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胶原蛋白肽的肽组成及分子尺寸因来源动物、组织、前处理及水解条件而异。明胶、未水解胶原蛋白、总蛋白质及胶原蛋白肽的量不能相互替代,仅凭氮量不足以充分识别原料的真实性。本基准旨在从原料组织、水解、分子量分布、指标氨基酸直至最终产品标示进行连贯核查,特此制定。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配合使用胶原蛋白肽的健康食品在动物种及组织来源、水解物同一性、组成与分子量管理、含量标示、工艺卫生、检验、保存及注意标示方面的情况。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将鱼类、哺乳类及其他明示动物组织中所含的胶原蛋白或明胶水解后获得的肽原料及其口服产品。不得在无资料支持的情况下,将未水解胶原蛋白、明胶、单独分离的氨基酸或一般蛋白质水解物作为胶原蛋白肽处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胶原蛋白肽:指通过受控工艺水解胶原性蛋白质而获得的肽混合物。
- 2. 来源组织:指皮、鳞、骨、软骨及其他用于获取原料胶原蛋白的组织。
- 3. 水解历史记录:指酶、酸、碱及其他处理,以及分级、精制的工艺信息。
- 4. 分子量分布:指连同所采用的分析条件,一并显示肽混合物分子尺寸组成的信息。
- 5. 胶原性指标:指用于原料识别的氨基酸组成、支持来源判定的肽谱等信息。
第4条(要求事项)
- 1. 对于原料动物,应按批次确定其通用名或学名、使用组织、养殖或饲养或采集的类别、原料来源国及初加工地。对于混合原料,应记录各项来源及混合工序。物种确认除使用供应链资料外,还应使用与加工程度相适应的蛋白质、肽或遗传学识别资料,并与来源标示核对。
- 2. 应在生产流程中标明所采用的清洗、脱脂、脱矿物质、明胶化、水解、分级、脱盐、浓缩及干燥工序。应规定水解所用酶或药剂、反应终止及去除的管理要点,并在工艺上区分明胶与肽组分。加工助剂的来源也应纳入过敏原评价。
- 3. 同一性及一致性应通过氨基酸组成、胶原性指标、分子量分布以及必要时的特征肽组合进行确认。不得仅以总氮或总蛋白质作为胶原蛋白肽的识别依据。经营者应根据参照批次及制法变动制定规格,并提供选择理由。
- 4. 含量应以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胶原蛋白肽量表示,并与包含水分、灰分、载体、风味原料及游离氨基酸的原料制剂重量相区分。根据蛋白质分析值换算时,应记录换算系数的来源及非蛋白氮的处理方式。标示值及管理范围应由经营者根据产品资料确定。
- 5. 测定分子量分布时,应记录标准物质、分离条件、检测方式及计算方法,不得简单比较采用不同仪器或方法获得的结果。对于复合产品,应检查其他蛋白质、氨基酸、糖类及油脂对提取或检测的影响,不得将原料检验报告(成绩书)中的数值直接用作最终产品值。
- 6. 工艺及批次检验应考虑动物种及组织、水解方法和干燥工序,从微生物、残留药剂、灰分、异物、过敏原及原料环境来源物质中选定对象。标示经第三方机构确认时,应在检验报告(成绩书)中明确所检验的是物种鉴别、组成、分子量或卫生项目中的哪一项,以及样品所处的阶段。
- 7. 保存评价应根据剂型、包装及配合条件,观察吸湿、气味、褐变、溶解性及分子量分布的变化。经营者应根据结果制定保存规格及操作条件,并提供依据。标示应一致地说明动物种、来源组织或其公开方式、肽量、过敏原信息、保存方法,以及异常时停止使用的要求和咨询指引。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动物种及组织、水解历史记录、胶原性指标、分子量分布、产品含量及检验记录相互对应。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来源及标示量,但分子量测定方法的可比性或加工助剂资料存在不足,且已制定补充计划。
- 不符合:未经识别即将总蛋白质量作为胶原蛋白肽量,无法提供水解历史记录,或无法追溯来源物种。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依据原料来源记录、工艺流程图、组成及分子量资料、产品含量及卫生检验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依申请,从标示的肽量追溯核查至生产批次及原料组织。变更动物种、组织、前处理、水解条件、分级方法、干燥方法或分析方法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