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豆激酶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13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纳豆激酶以从纳豆菌培养物、发酵物中获得的酶组分形式流通,但原料粉末量、蛋白质量及酶活性并非同一指标。活性值受底物、反应条件、标准品及计算方法影响,并可能因加热、湿气或制剂加工而变化。发酵原料中还可能共存大豆成分、培养基成分及其他酶。本基准旨在使菌株与发酵批次、酶同一性、活性测定及标示单位可追溯,特此制定。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含纳豆激酶的健康食品在菌株及培养来源、酶组分同一性、活性规格与测定条件、含量标示、生产与失活管理、第三方检验、保存及注意信息方面的情况。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从作为纳豆菌管理的芽孢杆菌属(Bacillus)菌株的培养或发酵工序中获得的含纳豆激酶原料,以及配合使用该原料的口服产品。不得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将发酵大豆粉末、纳豆粉末、菌体量或总蛋白酶活性标示为纳豆激酶活性。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纳豆激酶:指从已确定的纳豆菌株的发酵工序中获得,并在规定底物及条件下测定的酶组分。
- 2. 生产菌株:指用于原料生产,其来源及保存历史记录受到管理的微生物菌株。
- 3. 活性单位:指由包含底物、反应时间、温度、酸碱性、终点及计算方法的试验方法所定义的数值。
- 4. 酶组分:指从培养物中分离、浓缩、精制或干燥后获得的含纳豆激酶组分。
- 5. 残存活性:指采用标示所用的方法,对生产或保存后的产品确认的活性。
第4条(要求事项)
- 1. 对于生产菌株,应记录菌株识别信息、获取或分离来源、保存与传代历史记录,以及工作种子的管理方法。菌株同一性不得仅依赖形态或通用菌种名称,应与适当的微生物学或遗传学资料核对。应制定怀疑菌株发生变更或有其他菌株混入时的判定程序。
- 2. 应在批次记录中保留培养基主要原料、种子培养、发酵、固液分离、浓缩、精制、干燥及载体添加的工序信息。应区分使用大豆和不使用大豆的工序,并评价培养基及加工助剂来源的过敏原。应将加热、酸碱性调整及其他操作对酶活性的影响纳入工艺验证。
- 3. 酶组分同一性应从分子尺寸、肽信息、酶学性质或分离谱中,组合适合制法的资料进行确认。不得仅凭总蛋白量、原料粉末量或非选择性蛋白酶试验进行鉴定,应评价共存酶产生的测定响应。经营者应提供识别规格及依据。
- 4. 活性试验方法应明确记载底物种类及批次、反应条件、反应终止或终点判定、标准品、空白试验及计算方法。变更方法或转用外部方法时,应验证与原方法的关系。应按剂型分别确认最终产品中着色成分、蛋白质、酸性成分及其他成分造成的干扰,以及从产品中提取的回收情况。
- 5. 标示应以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活性单位为基本内容;同时列示原料重量或蛋白质量时,应另设栏目予以区分。不得将生产时投入的活性作为截至期限的残存活性;经营者应制定标示值及出厂时、期限届满时的规格,并连同稳定性资料提供依据。不得在无换算依据的情况下合并不同试验方法的单位。
- 6. 批次检验应包括菌株来源资料、酶同一性、活性及微生物管理,并应根据风险,选定可能从培养基、精制剂、干燥载体及其他工序中残留的物质。第三方检验标示应以能够明确样品是原料还是最终产品、检验对象是同一性还是活性、所采用试验方法及目标批次的检验报告(成绩书)为依据。
- 7. 稳定性评价应确认温度、湿度、光、酸碱性、压片压力、制粒、包覆及与其他成分混合对残存活性造成的变化。应按包装分别设定未开封及必要的开封后条件,并标示保存方法。大豆及其他过敏原信息、面向正在使用药品或接受医疗管理者的咨询指引、异常时停止使用的要求及联系方法,应根据官方信息及各产品的评价予以说明。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生产菌株、发酵及精制批次、酶同一性、试验方法所定义的活性、残存活性及标示相互关联。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菌株及活性标示,但共存酶识别或产品提取回收情况需要补充,且已记录纠正计划。
- 不符合:将原料重量作为活性表示,无法明确试验条件,或仅以投入时活性作为期限内标示的依据。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依据菌株台账、培养及精制记录、酶鉴定资料、活性试验程序、产品检验结果及稳定性资料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依申请,从标示单位追溯核查至试验底物、产品批次及发酵批次。变更菌株、培养基、发酵条件、精制或干燥方法、载体、剂型或活性试验方法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