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纤维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20 制定:2026年9月5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5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膳食纤维涵盖水溶性与不溶性、高分子与低分子、天然来源与加工来源等性质不同的组分。不同分析方法所回收的组分不同,含多种原料的产品中,各原料证明值的合计不一定与最终产品的测量值一致。干燥重量、碳水化合物量或纤维原料量也不同于膳食纤维量。制定本基准,旨在明确标示对象的范围、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各组分信息及产品中膳食纤维量的依据。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标示膳食纤维量的健康食品在原料来源、纤维组分定义、水溶性及不溶性等分类、分析方法选择、产品含量、制造及保存管理、检验以及注意信息方面的情况。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来源于植物、藻类、菌类、动物或加工糖类等的一种或多种膳食纤维原料,以及标示其含量的口服产品。个别成分另有成分专用基准时,应结合使用该基准;本基准规定作为膳食纤维的总量及组分标示。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膳食纤维总量:指将所采用分析方法涵盖的各纤维组分合计所得的量。
- 2. 水溶性组分:指依据规定分析操作中的溶解性及回收条件划分的膳食纤维。
- 3. 不溶性组分:指在规定分析操作中作为不溶性残留物回收,并经校正后求得的膳食纤维。
- 4. 低分子组分:指难以通过沉淀等方式回收,需要另行分离定量的低聚合度膳食纤维。
- 5. 组分一致性:指总量、分类量及各原料量的对象范围与计算关系不存在矛盾。
第4条(要求事项)
- 1. 对于各纤维原料,应记录作为基原的生物或原料物质、使用部位、提取及加工方法和供应批次。复合原料应区分载体、糖类、蛋白质及其他非纤维成分,不得仅凭原料名称推定膳食纤维含量。应评价与来源及加工助剂有关的注意事项。
- 2. 应结合水溶性、不溶性、低分子及其他组分与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关系,界定标示对象中膳食纤维的范围。应列出纳入及未纳入总量标示的组分,防止同一成分重复计入。经营者应制定各组分组成及总量的规格,并提供设定依据。
- 3. 应根据产品所含纤维的分子大小、溶解性及抗消化性选择分析方法。应在操作规程中记载酶处理、过滤、沉淀、分离定量、蛋白质及灰分校正和计算的条件;含有低分子组分或加工来源纤维时,应验证所选方法能够回收的范围。
- 4. 对于配合使用多种纤维原料的产品,应确认其相互间的溶解、沉淀及分析响应。应评价脂质、糖类、糖醇、蛋白质、矿物质及增稠成分造成的干扰,并按剂型验证均质化及回收。将原料规格值的简单合计作为最终产品值时,应通过产品试验证明其妥当性。
- 5. 标示应以质量表示对应于每日建议摄取量或产品单位的膳食纤维量,并明确注明是总量还是特定组分量。同时标示水溶性及不溶性组分时,应保持各测量对象与总量之间的计算关系,不得以原料重量、干燥重量或碳水化合物差减值替代。标示规格应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依据。
- 6. 批次管理应根据产品特性,从原料验收、混合均匀性、产品含量及分析方法特有的校正项目中设定确认项目。标示为第三方检验时,应在检验报告(成绩书)中明确所用方法、测量组分、检验对象是原料还是最终产品及目标批次。未经对象范围比较,不得合并不同分析方法的结果。
- 7. 应根据粉末、液体、凝胶及其他剂型和包装,观察保存期间的吸湿、结块、相分离、黏度变化及水解。开封后水分或分散状态发生变化的产品,应规定使用和保管条件。标示应记载纤维来源、总量或组分的区别、保存方法、建议摄取量、需要充足水分的剂型等各产品特有的注意事项,以及异常时停止使用及咨询的指引。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原料来源、组分定义、分析方法的对象范围、产品回收、总量及分类量与标示相互一致。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总量,但低分子组分或复合原料的回收资料不足,且已记录补充方法及期限。
- 不符合:将原料重量作为膳食纤维量,分析方法无法回收目标组分,或将同一组分重复计入总量。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依据原料来源台账、组分清单、分析方法选择资料、产品回收试验、批次检验结果及保存记录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依申请,从标示总量追溯核查至各组分、产品批次及原料批次。变更原料、加工方法、组分构成、配方、剂型或分析方法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5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