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素C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21 制定:2026年9月6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6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维生素C原料包括使用抗坏血酸、其盐类及衍生物的原料,化合物量与维生素C当量不一定一致。在水溶液中,维生素C会受到光、氧、热、金属离子及液体酸碱性的影响,仅凭制造时的投料量无法说明期限届满时的标示量。制定本基准,旨在明确化学形态、换算基础、与氧化产物的区分及产品状态下的稳定性。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含维生素C的健康食品在原料同一性、各形态含量、制造过程中的氧化管理、定量、标示单位、保存及摄取注意信息方面的妥当性。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含抗坏血酸、抗坏血酸盐及其他用作维生素C来源的化合物的口服产品。使用衍生物时,仅限于具备将该化合物换算为维生素C量的科学依据的产品。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抗坏血酸形态:指以游离酸、盐或衍生物形式存在于原料中的化学形态。
- 2. 维生素C当量:指根据各形态的分子组成及合理的换算依据,以抗坏血酸表示的量。
- 3. 氧化型成分:指因保存或加工而由抗坏血酸生成,在所采用分析方法中应另行处理的成分。
- 4. 期限届满时保证量:指在产品标示的保存条件及期限下确认的标示对象量。
第4条(要求事项)
- 1. 原料规格书应记载化学名称、构成盐的元素、衍生基团、来源及制剂化所用载体。应通过与标准物质的色谱或光谱学资料等进行比对,核对形态,不得仅凭名称将抗坏血酸与其盐及衍生物视为等量。经营者应制定各形态的同一性及纯度规格,并提供依据。
- 2. 标示维生素C当量时,应备有分别列明原料化合物量、抗坏血酸部分的换算系数、纯度、水分及制剂中含有比例的计算记录。同时标示盐类所含元素量时,应分别独立验证该元素量及维生素C量的计算。不得混淆质量单位与原料制剂量。
- 3. 对于溶解、制粒、干燥、压片、充填及其他工序,应将溶解氧、接触金属、液体酸碱性、加热、照明及保持时间与氧化风险关联管理。含铁或铜的复合配方应评价接触条件,并比较工序变更前后的残存量。不得仅以投料量作为最终产品规格的依据。
- 4. 定量方法应能够区分还原型抗坏血酸、分析操作中发生转化的氧化型成分及共存还原性物质的影响。测量总维生素C时,应在操作规程及检验报告(成绩书)中说明还原处理的对象范围;仅测量还原型时,应予注明。第三方检验应明确样品批次、前处理、标准物质、测量对象形态及换算过程。
- 5. 稳定性评价应按产品剂型分别考察光、热、氧、水分及容器的气体和光透过性。对于液态产品、溶解后使用的产品及反复开封的产品,应确认开封或配制后的变化。经营者应制定期限届满时保证量的规格,与实际产品的保存资料一并提供,并标示避光、密封及其他必要的使用和保管要求。
- 6. 含量标示应以质量表示对应于每日建议摄取量或产品单位的维生素C当量,并使所用形态及是否进行换算能够得到确认。作为营养功能食品进行标示时,应通过资料核对,确认标示量、建议摄取量、营养成分标示、规定格式的营养功能标示及注意提示与适用时点的制度要求一致。
- 7. 摄取相关标示应考虑与其他含维生素C的食品或补充剂的重复摄取,并提供避免过量摄取的指引。应根据产品规格,记载摄取后出现身体异常时停止使用及咨询的指引,以及面向正在接受治疗、用药或其他需要个别判断的使用者的事先咨询要求。具体摄取量应由经营者在具备依据的基础上设定。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化学形态、当量换算、氧化管理、产品定量、期限届满时的保证及制度规定的标示核对能够连贯追溯。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形态及产品含量,但配制后的稳定性或氧化型成分的测量范围需要补充,且已记录补充计划。
- 不符合:将原料制剂量作为维生素C量,未提供换算依据,或未评价氧化影响而仅以投料量支持期限届满时的标示。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依据各形态的原料规格、换算记录、工序氧化管理、产品试验及稳定性资料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依申请,从标示量追溯核查至产品批次、原料形态及分析结果。变更化学形态、配方、液体酸碱性、工序、包装或分析方法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