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素B群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24 制定:2026年9月6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6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维生素B群并非单一成分,而是包括多种维生素及各自的盐、辅酶型和其他形态。各成分的分子量、效价换算、对光、热及水分的敏感性和分析条件各不相同,以“B群”表示的合计量并无统一含义。复合配方还可能发生相互作用及分析干扰。制定本基准,旨在对各维生素分别进行鉴定、定量及标示,防止因使用群名而省略信息。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评价以“维生素B群”等名称配合使用两种或以上B族维生素的健康食品,在各成分形态、效价单位、复合配料工序、单独定量、保存及注意标示方面的一致性。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含有硫胺素、核黄素、烟酸、泛酸、维生素B6、生物素、维生素B12及其他在制度上作为维生素B群管理的营养成分中多种成分的口服产品。叶酸的特有事项应结合使用JHFC-S-025。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各成分形态表:指将各维生素的化学名称、盐、辅酶型、来源及标示对象相对应的清单。
- 2. 单独效价:指对各维生素,将所采用的化学形态换算为制度规定的营养成分量所得的数值。
- 3. 群标示:指以总称表示两种或以上B族维生素的标示。
- 4. 相互稳定性:指同一制剂内的维生素、矿物质、水分及其他成分对各维生素残存量的影响。
- 5. 分别定量:指单独测量各维生素或各标示对象形态,并与其他成分的响应相区分。
第4条(要求事项)
- 1. 各成分形态表应记载各维生素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盐或衍生物、来源、原料制剂浓度及载体。使用辅酶型或多种形态时,应备有能够识别各形态的标准物质、色谱及光谱学资料等。不得仅以“维生素B群”名称替代同一性或纯度确认。
- 2. 各成分的标示量应考虑原料化合物量、对离子或结合部分、纯度、水分及制剂浓度,分别计算。采用烟酸当量或其他当量标示或效价单位时,应按成分分别记录目标物质及换算依据。不得将不同维生素的数值合计作为“B群量”。
- 3. 在称量、预混合、主混合、制粒、干燥及压片工序中,应考虑各成分的配料量差异、粒径、带电、黏附及分级。不得仅以着色性或气味作为均匀性指标,应选择多个配料量不同的代表性成分,按采样位置分别确认。应通过清洗及切换记录管理来自其他产品的残留带入。
- 4. 定量方法应针对各维生素规定提取液、酶处理、避光措施、液体酸碱性、标准物质及检测方法,并评价共存的B群成分及分解产物造成的干扰。采用多成分同时分析时,应分别验证各成分的回收、选择性及测量范围。第三方检验报告(成绩书)应逐一列明所检验的全部成分、形态、换算及产品批次。
- 5. 稳定性计划应按配方分别确定易受光影响、易在热处理工序中变化及受水分和液体酸碱性影响的成分。应调查与共存氧化还原成分、矿物质及包装材料的相互作用,并在期限届满时确认标示对象中的各成分,而不应仅确认最易变化的成分。经营者应提供各成分规格及保存依据。
- 6. 标示应逐一列明所添加的各维生素名称及每日建议摄取量中各自所含的量,并分别采用适当单位,不得仅以群名标示含量。应按作为营养功能食品标示对象的成分,分别将标示量、建议摄取量、规定格式用语、注意事项及营养成分标示与适用时点的制度要求核对。不得将对象范围外的成分一并列示,使其看似也属于制度规定的标示对象。
- 7. 注意标示应记载避免与同类复合维生素产品重复摄取及各成分过量摄取的指引。特定B群成分在摄取对象、与药品并用或长期使用方面需要个别确认时,应根据官方资料,明确列出成分名称并予以说明。关于身体异常时停止使用及咨询的指引,不得仅以适用于整个B群的一般性表述代替。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能够追溯全部配方成分的形态、单独效价、混合均匀性、分别定量、相互稳定性及制度规定的标示。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主要成分的量,但多成分同时分析的回收或特定成分在期限届满时的资料存在不足,且有补充计划。
- 不符合:仅以群名标示而无法确定成分,将不同维生素的量合计,或以部分成分的试验结果支持全部成分的标示。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依据各成分形态表、单独换算书、混合均匀性评价、各成分检验结果及相互稳定性资料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依申请,从各标示量追溯核查至产品批次及各原料批次。变更构成成分、化学形态、配比、工序、剂型或多成分同时分析条件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