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素A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26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维生素A的标示涉及视黄醇、其脂肪酸酯及维生素A原类胡萝卜素等不同原料。根据油剂或包覆粉末的重量计算标示量时,若混淆原料浓度与当量换算,即使表面数值一致,也无法说明其组成。根据着色强度推测维生素A量也存在局限。为使购买者能够确认各来源的实测值及换算依据,特设专门的评价程序。
第1条(目的)
应区分视黄醇类原料与类胡萝卜素类原料,确保从原料接收到当量标示的计算及试验具有连续性。以JHFC-A-001的五项基准为上位要求,本文件规定维生素A的形态、分解管理及标示资料方面的补充条件。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以视黄醇、乙酸视黄酯、棕榈酸视黄酯或β-胡萝卜素等作为维生素A来源的片剂、胶囊、油状产品及粉末食品。应逐一确认各原料用于食品的适用情况。仅标示总类胡萝卜素而不计算维生素A量的产品不在适用范围内。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视黄醇类原料:指以视黄醇或其酯作为标示量计算起点的原料。
- 2. 维生素A原类胡萝卜素:指已提供将其纳入维生素A当量计算的依据的类胡萝卜素。
- 3. 来源明细:指分别列明视黄醇类及各类胡萝卜素的测量值和换算贡献量的记录。
- 4. 包覆粉末:指将油溶性原料保持在载体或包膜中并制成粉末的调制物。
- 5. 视黄醇活性当量:指按照所采用的标示制度的换算方法表示的维生素A量。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原料的同一性及纯度
接收规格应记载酯名称、类胡萝卜素名称、来源及包覆材料。原料应通过与标准物质比较的分离行为或结构资料进行识别,并应区分油剂浓度与目标化合物的纯度。对于类胡萝卜素混合物,应筛选纳入当量计算的成分。经营者应制定相关物质规格,并提供鉴定结果及设定依据。
2. 质量要求—制造管理
油剂分装时,应核对从供料容器转移的量及容器壁残留量。对于包覆粉末,应检查混合及压片造成的包膜状态变化、粉碎导致的油分暴露及微量原料分布不均的情况。应将油相采样记录或粉末各位置的检验结果与生产指令相关联,并确认剂型变更后相同的配方计算是否仍然成立。
3. 检验—各形态定量及第三方确认
应分别采用适合视黄醇类及类胡萝卜素类的提取方法,并验证必要的皂化操作中的回收及分解情况。不得仅依据皂化后的结果判定加工前的酯种类。第三方检验应在检验报告(成绩书)中保留产品批次、测量对象、标准物质及换算前的数值。应公开检验机构、方法、样品所处阶段及查询联系渠道。
4. 标示要求—当量及来源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维生素A量,并附上能够确认来源明细的资料。不得将β-胡萝卜素的质量直接转记为视黄醇量。即使使用境外检验报告(成绩书)的单位,也应核对国内标示所采用的换算对象及依据。应保存修约前的计算,并确认未计入油剂或载体的重量。
5. 质量要求—保存及包装材料
保存试验条件应包括遮光容器、油相与氧的接触及粉末包膜的吸湿情况。即使样品外观未发生变化,也应测量标示对象的残存量,不得仅以类胡萝卜素的颜色判定期限。经营者应按包装分别制定期限届满时的规格并提供依据,且应使开封后密封及存放地点相关标示与试验条件一致。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根据原料形态,核查注意事项文稿中面向计划妊娠者及妊娠期人群的指引。含有β-胡萝卜素时,还应将有关吸烟史的官方注意信息纳入核查范围。应记载注意避免与其他含维生素A产品重复摄取,以及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的内容。应将采用的注意用语与参考资料相对应。
7. 资料管理
应以来源计算表为核心,将原料浓度、包覆配方、分离测定结果及销售标示版本相关联。应按不同用途分别登记[维生素A形态资料](https://ods.od.nih.gov/factsheets/VitaminA-HealthProfessional/)及国内标示资料,不得将国外资料中的换算无条件套用于国内标示。经营者应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及更正时的重新计算范围。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各项要求,能够复现从各来源的测量值到当量标示的计算。
- 部分符合:已具备形态、标示量及注意信息的依据,且对资料索引等轻微不足设有补充期限。
- 不符合:未识别类胡萝卜素即进行换算,将原料调制物的重量作为当量,或缺少作为标示依据的检验。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附明对象来源的组合及剂型。本协会应将申请资料中的当量计算追溯至测量值进行核查。在视黄醇类与类胡萝卜素类之间切换,或修订包覆材料或换算资料时,应复审声明范围。
附则
本基准于2026年9月7日施行。向本协会查询时,应明确说明维生素A来源及标示单位。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