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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锌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28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锌原料包括无机化合物、有机酸盐及酵母等食品原料,即使原料重量相同,其中的元素锌量也不一致。也无法仅根据“螯合”或“酵母来源”等名称判断其化学结合状态。为以不同证据分别支持来源说明及元素定量,并明确微量添加工序与标示量的对应关系,特设锌专用基准。

第1条(目的)

本基准规定核对锌化合物的识别、来源伴随杂质及产品中元素量的程序。主体识别、制造管理、第三方检验、含量及登记信息适用JHFC-A-001,并补充仅凭原料名称无法确认的锌特有信息。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将锌标示为主要成分的片剂、胶囊、颗粒及液态食品。涵盖化合物原料及含锌食品原料,但各原料的食品用途应另行确认。锌源自工序中的加工助剂且不进行锌含量标示的产品,不在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内。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来源及纯度

应在接收单中明确盐名称、对离子、水合状态或原料基原,并结合化学识别与元素分析进行确认。采用螯合标示时,应备有能够将其与仅混合锌盐及有机物的样品相区分的资料。经营者应制定锌纯度及结合对象的规格,并提供确认结构或组成的依据。

2. 质量要求—精制及原料浓度校正

制造有机酸盐时,应保留反应、分离、洗涤及干燥的历史记录,并规定未反应物及残留盐的管理方法。对于酵母原料,应确认培养后的洗涤及菌体外残留锌的处理情况。投料应根据接收浓度予以核准,并应核对校正前后的称量单及最终混合物各采样位置的结果。

3. 检验—元素量及来源杂质

应将最终产品均质化,并在能够回收锌的消解条件下进行测量。对于多元素制剂,应确认共存元素造成的干扰。铅、镉及其他检验项目应根据锌来源及精制资料选定,并保留选择理由。应公开第三方检验的对象批次、机构、方法及与规格的比较结果,并备有可供查询的原始检验报告(成绩书)。

4. 标示要求—元素与原料的区分

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锌量应以元素质量标示。同时标示酵母量或锌盐量时,应分别设置标题,避免误读为两者的量相同。按锌含量百分比计算时,应记录水分校正基准。应通过[锌原料形态资料](https://ods.od.nih.gov/factsheets/Zinc-HealthProfessional/)等确认术语,并将标示值与该产品的分析结果核对。

5. 质量要求—吸湿及接触材料

应观察原料盐的吸湿、片剂软化及液态产品沉淀情况,并确认使用时能否取出规定量。还应评价并确认从容器、分包材料或接液部位混入的锌不影响测量值。经营者应制定保存规格,并以包装试验记录支持有关密封、干燥状态或再分散的指引。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列明成分名称并提供指引,使使用者能够了解包括其他矿物质产品在内的锌重复摄取情况。关于儿童等预定对象以外人群使用及持续使用的注意事项,应对照产品设计与官方资料予以确定。应标示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并提供使用中出现异常时可联系的窗口。

7. 资料管理

应将原料浓度的修订历史与配方计算相关联,并建立在使用旧浓度导致错误称量时能够检索相关产品的台账。配位状态说明、酵母洗涤资料及元素分析应区分其证据用途进行保存。经营者应规定资料保存期限、公开范围及更正责任,并在删除前确认适用批次。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应按所采用的各锌来源汇总证据,并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根据申请产品的元素标示查询浓度校正单。变更对离子、菌体处理或与分析干扰有关的配方时,应更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7日起适用。有关锌来源标示的查询,应注明原料类别。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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