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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铁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29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说明铁的质量时,除元素总量外,还需区分铁盐、含血红素原料或包覆原料等供应形态。即使能够通过总铁测量确认标示量,也无法仅凭该结果证明原料的价态或血红素结构。含铁颗粒的混合不均、制造设备造成的混入及食品中的色调变化也会影响资料解读,因此,本基准分别规定化学形态与产品检验的作用。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通过各自适当的试验及记录,分别为铁源的来源、形态相关标示及元素量提供依据。以JHFC-A-001规定的信息公开五项基准为基础,补充铁的化学状态及制造过程导致的混入的评价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添加铁盐、食品来源的含血红素原料及经包覆或分散处理的铁原料,并标示铁量的口服健康食品,包括粉末、片剂、液态产品等。应根据供应方资料及适用制度,确认各原料属于食品用途。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铁源识别

铁盐应具备化学名称、价态及水合信息,并通过能够识别形态的分析资料进行确认。含血红素原料应备齐动物种类、部位、提取方法及血红素结构相关证据。不得使用仅凭总铁量保证血红素含量或价态的表述。经营者应设定原料纯度及共同提取物的规格,并附依据。

2. 质量要求—混合及设备管理

对于密度不同的铁颗粒,应评价投料顺序、转移时的分离及充填过程中的浓度差。应检查粉碎机及接液部位的材质,并将磨损碎片的混入与预定铁成分区分处理。对于包覆原料,应检查混合剪切造成的包膜损伤。应将各采样类别的检验结果、设备检查单及投料量核对结果用于批次判定。

3. 检验—总铁与形态确认的区分

总铁的第三方检验应确认含包覆材料或血红素样品的消解回收、试剂空白试验及仪器干扰情况。标示价态或血红素时,应结合能够保留目标结构的其他分析资料。应在检验报告(成绩书)及公开信息中记载检验机构、方法、检验对象所处阶段及产品批次,并明确原始资料的查询联系渠道。

4. 标示要求—铁量计算

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铁应以元素量表示,并与含血红素原料或包覆原料的配料重量分栏管理。使用多种铁源时,应核对各铁源的添加贡献量与产品总铁值。不得重复加计原材料中原本含有的铁。附注来源或价态时,应限于相应识别试验所支持的范围。

5. 质量要求—共存成分及保存

对于含油脂、色素或香味原料的配方,应随时间观察因与铁源接触而发生的气味、色调及析出变化。不得仅凭外观变化判断铁量增减,存在形态标示时,还应确认该形态是否得以保持。经营者应制定保存期间的判定规格,并根据包装材料的阻湿性及包覆状态资料标示储存方法。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标示能够避免儿童误取的存放地点,并将包装形态及开合方法纳入注意事项文稿的检查范围。应提供与其他含铁产品并用时核查重复摄取的指引。应对照[铁的注意事项资料](https://ods.od.nih.gov/factsheets/Iron-HealthProfessional/)等,确定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的提示,以及误摄取或身体异常时的咨询指引。

7. 资料管理

总铁检验结果与价态、血红素的识别结果应以不同资料编号保存,并建立索引,明确各自支持标签中的哪些记载。设备来源混入的调查应与原料接收检验分开记录。经营者应设定保存期限,并使铁源变更历史、包覆配方及注意事项文稿能够按产品批次检索。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应列明铁源及所标示的化学信息,并提交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依申请,分别核查总铁测量与形态标示的证据。变更接液部位材质、包覆构成或血红素提取工序时,应重新检查声明内容。

附则

本文件的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7日。有关铁量及原料形态解释的资料,由本协会查询窗口受理。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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