镁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0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镁原料种类多样,包括从矿物、海水等分离的物质及有机酸盐等。经过干燥或煅烧的原料,其重量的解读会因水合状态及碳酸化程度而变化,海水来源原料还伴有其他盐类。粉末与液体在取样时产生的偏差也有所不同。本基准旨在避免根据来源名称推定元素量或溶解状态,并将原料状态与测量及产品标示相衔接。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使镁的化合物形态、水分基准、共存盐及单次取样所含的元素量具有可追溯性。除按JHFC-A-001的五项基准公开信息外,还规定盐类状态变化及调制时均匀性的评价方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通过氧化物、碳酸盐、氯化物、有机酸盐或食品原料提供镁的口服产品。在确认原料的食品用途后,适用对象包括片剂、颗粒剂、溶解用粉末及浓缩液。对于同时标示钙的矿物原料,应分别评价各元素的标示部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镁盐组成:指明确目标化合物及共存盐类构成的信息。
- 2. 水合状态:指化合物中含有结晶水等的状态,应与表面吸附水区别处理。
- 3. 接收状态基准:指以干燥前原料的实际状态为基础表示浓度或重量的方式。
- 4. 调制液均匀性:指能够从按标示方法稀释或分散的液体中无偏差地取样获取成分的性质。
- 5. 共存盐:指与主要镁化合物共同存在的钙、钠等盐类。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化合物与水分基准
应在规格中记载化合物名称、水合信息及是否经过干燥、强热处理。应根据原料选择衍射、组成分析等方法,不得仅凭元素检出结果鉴定化合物。涉及干燥失重时,应考虑其可能包含水以外物质的挥发或分解。经营者应制定同一性及纯度规格,并提供其与接收状态的对应关系。
2. 质量要求—分离与浓缩的制造管理
对于海水等的浓缩物,应记录来源、浓缩、沉淀分离及清洗的流程,确认各工序中共存盐的迁移情况。对于矿物煅烧品,应管理煅烧后的吸湿及与空气接触的情况;对于有机酸盐,应确认反应终点及残留原料。应按制造方法核对工序记录与接收检验结果,不得以原料的来源名称代替精制程度的证据。
3. 检验—高盐样品的分析
产品样品的取样应包含沉淀,并确认测量对象并非仅为稀释液。应通过系列稀释或加标回收检查高盐浓度引起的仪器响应变化。第三方检验应记录镁量、样品状态、消解方法及对象批次。应公开检验机构及查询联系渠道,并使共存元素的检验范围也能够通过原始检验报告(成绩书)确认。
4. 标示要求—取样方法与元素量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镁元素量。以滴或计量器具取用浓缩液时,应说明取样量的依据及器具规格。不得将盐的重量或浓缩液的固形物含量与元素量混淆。对于溶解用粉末,应使使用的粉末量与液体量相对应,并通过取样试验确认调制后的标示值。
5. 质量要求—保存与再分散
应按包装分别观察氧化物等的吸湿及碳酸化、盐类结块及浓缩液析出情况。对于需要振摇的产品,应比较按标示操作后上部与下部的浓度。应规定无法再分散状态的处理方式,由经营者提供保存规格及依据。使用干燥计量器具及密闭方法等内容,应通过实际容器确认后予以标示。
6. 摄取注意事项
浓缩产品应提供避免混淆原液与调制液的指引,并注明不得自行增加建议摄取量。应提示正在接受医疗上镁摄取管理者、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咨询医师。应参照[镁的注意事项信息](https://ods.od.nih.gov/factsheets/Magnesium-HealthProfessional/)等,完善使用后出现身体状况变化时停止使用及咨询的指引。
7. 资料管理
应在各项检验结果的索引中注明数值对应接收状态、干燥后还是调制后。使用浓缩液密度进行换算时,应保存测量条件,并保留计量器具的变更历史。共存盐检验结果、调制试验及容器版本应在经营者规定的期限内保存,使标示量能够在同一状态基准下重新计算。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从水分基准到元素量及调制后取样均保持一致。
- 部分符合:元素量、调制步骤及注意事项标示不存在问题,且已为状态基准索引等不足设定整改期限。
- 不符合:未经校正即套用干燥基准,排除析出物后判定产品含量,或无法验证使用指定器具取样的情况。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附原料的状态基准及产品的调制方法。本协会应在申请时核对换算条件及调制液试验。变更浓缩程度、干燥方法或取样器具时,应重新审查声明的前提条件。
附则
本基准的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7日。查询资料应注明其对象为粉末、浓缩液还是调制液。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