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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镁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0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镁原料种类多样,包括从矿物、海水等分离的物质及有机酸盐等。经过干燥或煅烧的原料,其重量的解读会因水合状态及碳酸化程度而变化,海水来源原料还伴有其他盐类。粉末与液体在取样时产生的偏差也有所不同。本基准旨在避免根据来源名称推定元素量或溶解状态,并将原料状态与测量及产品标示相衔接。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使镁的化合物形态、水分基准、共存盐及单次取样所含的元素量具有可追溯性。除按JHFC-A-001的五项基准公开信息外,还规定盐类状态变化及调制时均匀性的评价方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通过氧化物、碳酸盐、氯化物、有机酸盐或食品原料提供镁的口服产品。在确认原料的食品用途后,适用对象包括片剂、颗粒剂、溶解用粉末及浓缩液。对于同时标示钙的矿物原料,应分别评价各元素的标示部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化合物与水分基准

应在规格中记载化合物名称、水合信息及是否经过干燥、强热处理。应根据原料选择衍射、组成分析等方法,不得仅凭元素检出结果鉴定化合物。涉及干燥失重时,应考虑其可能包含水以外物质的挥发或分解。经营者应制定同一性及纯度规格,并提供其与接收状态的对应关系。

2. 质量要求—分离与浓缩的制造管理

对于海水等的浓缩物,应记录来源、浓缩、沉淀分离及清洗的流程,确认各工序中共存盐的迁移情况。对于矿物煅烧品,应管理煅烧后的吸湿及与空气接触的情况;对于有机酸盐,应确认反应终点及残留原料。应按制造方法核对工序记录与接收检验结果,不得以原料的来源名称代替精制程度的证据。

3. 检验—高盐样品的分析

产品样品的取样应包含沉淀,并确认测量对象并非仅为稀释液。应通过系列稀释或加标回收检查高盐浓度引起的仪器响应变化。第三方检验应记录镁量、样品状态、消解方法及对象批次。应公开检验机构及查询联系渠道,并使共存元素的检验范围也能够通过原始检验报告(成绩书)确认。

4. 标示要求—取样方法与元素量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镁元素量。以滴或计量器具取用浓缩液时,应说明取样量的依据及器具规格。不得将盐的重量或浓缩液的固形物含量与元素量混淆。对于溶解用粉末,应使使用的粉末量与液体量相对应,并通过取样试验确认调制后的标示值。

5. 质量要求—保存与再分散

应按包装分别观察氧化物等的吸湿及碳酸化、盐类结块及浓缩液析出情况。对于需要振摇的产品,应比较按标示操作后上部与下部的浓度。应规定无法再分散状态的处理方式,由经营者提供保存规格及依据。使用干燥计量器具及密闭方法等内容,应通过实际容器确认后予以标示。

6. 摄取注意事项

浓缩产品应提供避免混淆原液与调制液的指引,并注明不得自行增加建议摄取量。应提示正在接受医疗上镁摄取管理者、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咨询医师。应参照[镁的注意事项信息](https://ods.od.nih.gov/factsheets/Magnesium-HealthProfessional/)等,完善使用后出现身体状况变化时停止使用及咨询的指引。

7. 资料管理

应在各项检验结果的索引中注明数值对应接收状态、干燥后还是调制后。使用浓缩液密度进行换算时,应保存测量条件,并保留计量器具的变更历史。共存盐检验结果、调制试验及容器版本应在经营者规定的期限内保存,使标示量能够在同一状态基准下重新计算。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附原料的状态基准及产品的调制方法。本协会应在申请时核对换算条件及调制液试验。变更浓缩程度、干燥方法或取样器具时,应重新审查声明的前提条件。

附则

本基准的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7日。查询资料应注明其对象为粉末、浓缩液还是调制液。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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