硒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1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硒是一种需要区分所含化学物种与元素总量来理解的成分。即使已知含硒酵母的总量,也无法确定菌体内的形态或残留无机硒的比例。此外,若微量原料的稀释、称量及单位转录出现错误,即使原料检验结果正确,也无法为产品标示提供支持。本文件作为核对总量、化学物种及稀释历史三者的基准而制定。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清晰呈现硒源的组成及微量配料的实际情况,防止混淆酵母量、化合物量及元素量。评价时,应将上位基准JHFC-A-001规定的五项基准确认与本文件的化学物种分析及稀释记录要求相结合。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以含硒酵母、硒代蛋氨酸等有机形态或无机形态作为硒源进行说明的口服健康食品。列举原料不代表批准使用,应在接收前确认各来源、加工方法及销售地区对应的食品用途依据。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总硒量:指不论化学物种,将样品中的硒作为元素测得的量。
- 2. 硒化学物种:指硒代蛋氨酸、亚硒酸盐等按化学结构区分的存在形态。
- 3. 含硒酵母:指通过培养及加工而含有硒的酵母来源原料。
- 4. 可提取组分:指通过指定操作从原料中提取、作为化学物种分析对象的部分。
- 5. 逐级稀释记录:指将高浓度原料至产品配料用原料的各稀释阶段相连接的记录。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化学物种与酵母的识别
对于分离得到的化合物,应在规格中记载结构及盐的信息;对于酵母,应记载菌种、添加的硒源及加工状态。不得仅凭酵母来源这一事实将全部含量表述为某一特定有机形态。经营者应制定有关总量、所识别化学物种及无机形态残留的规格,并明确通过分析确认的范围及未鉴定部分。
2. 质量要求—培养后处理与稀释
回收及清洗酵母时,应确认培养液与菌体的分离状态,并核对干燥前后的组成。将浓缩原料稀释用于配料时,应记录原液浓度、载体添加、回收量及器具残留情况。应另设核对工序,对称量值及单位进行核准,并通过各阶段的浓度确认,为稀释过程的连续性提供依据。
3. 检验—总量与提取范围
总硒测定应验证消解操作中的损失及共存物引起的干扰。化学物种分析应确认提取回收及操作中的转化情况,不得仅将提取液内的组成视为原料整体的构成。第三方检验结果应附未提取部分的处理方式、定量范围、样品所处阶段及批次。应公开机构、方法及结果的查询联系渠道。
4. 标示要求—微量单位管理
应以元素量记载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硒量。同时使用微量单位与其他质量单位时,应记录检验报告(成绩书)、配方单及标签之间的换算。酵母量及硒代蛋氨酸量应分别注明名称予以标示。附注特定化学物种的比例时,应明确分母为总硒还是提取组分。
5. 质量要求—微量混合物的保存
对于因与载体的粒径差异而产生的分布偏差,除在制造完成后立即确认外,还应使用模拟运输条件的样品进行确认。酵母原料应管理吸湿及微生物状态,标示化学物种的产品还应评价储存后的形态变化。经营者应制定均匀性、卫生及期限届满时的规格并提供依据,使有关湿气及再次开封的注意事项与包装材料试验相一致。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考虑硒单一成分产品与复合矿物质产品并用的情形,提供确认所含成分、避免重复摄取的指引。应根据剂型注明不得更换附属器具或凭目测增加用量。对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及身体异常时应停止使用的内容,应标示在能够与建议摄取量同时确认的位置。
7. 资料管理
应保存能够从培养批次追溯至清洗、干燥及稀释后各批次的谱系记录。应登记[硒的化学形态资料](https://ods.od.nih.gov/factsheets/Selenium-HealthProfessional/)的参照位置,并为特定形态的标示补充关联该产品的试验。应设定保存期限及访问权限,修正单位时,应统一检查后续计算及公开数值。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全部项目均可确认,总硒、化学物种说明及逐级稀释结果之间不存在矛盾。
- 部分符合:元素量、单位及必要注意事项均得到可靠确认,需补充的事项仅限于资料索引等轻微不足。
- 不符合:将酵母全量视为特定化学物种,丢失稀释路径,或质量单位换算存在错误。
第6条(实施)
应区分仅标示总量的产品与同时标示化学物种的产品,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依申请确认提取范围与标示的对应关系。变更培养所用硒源、清洗或稀释方法时,应重新评价相关资料。
附则
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7日。向本协会查询时,应注明拟确认的对象为总量还是化学物种。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