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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铬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2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对于铬,元素总量确认与价态确认属于不同问题。原料含有铬与其具有目标三价形态,不能由同一证据加以说明。制造设备、试剂或取样器具造成的混入也会影响微量分析。本基准旨在分别管理化学形态、混入途径及分析时的转化,并明确总量标示背后的信息。

第1条(目的)

本基准针对添加铬的食品,区分目标形态的识别与非预期形态的管理,并规定标示的验证条件。有关主体、制造、检验、含量及登记信息的共同事项,应以JHFC-A-001为上位基准,并结合本文件的分价态评价进行确认。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将含三价铬的化合物或食品原料用作铬供应源的口服健康食品。应按化合物、来源及销售地区分别确认是否可用于食品,不得将符合本基准视为批准使用。刻意添加六价铬的产品不属于本基准的适用对象。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目标形态的确认

接收时,应确认记载化合物名称、结合对象、来源及食品用途的资料。除总铬检验结果外,还应要求提供能够支持三价形态说明的结构或价态确认资料。对于酵母等,不得仅凭原料名称确定结合状态。经营者应制定目标形态及杂质规格,并区分[铬的价态分类资料](https://ods.od.nih.gov/factsheets/Chromium-HealthProfessional/)与产品试验,提供依据。

2. 质量要求—混入途径与制造管理

应在工艺流程图中记载原料加工所用酸、碱等试剂、接触金属及清洗工序。对于可能因设备磨损或前一产品残留而发生混入的部位,应规定空白试验、擦拭等确认方法。微量投料应将从原料分装至产品的称量记录相连接,并将均匀性试验及清洁记录附于出货判定资料。

3. 检验—总量与分价态的操作程序

应区分总量测定用的消解样品与分价态检验用的样品。评价六价形态时,应验证取样容器、提取液、保存时间及共存成分引起的转化,并注明检出及定量范围。不得无条件地将未检出改写为不存在。应将第三方机构的方法、产品批次、空白试验及回收信息与公开资料建立关联,并设置检验报告(成绩书)的查询联系渠道。

4. 标示要求—形态标示的范围

铬含量应以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元素量标示。三价形态的附注应与其确认资料相对应。不得将化合物量、菌体量或配位对象的重量计入元素量。微量单位的转录应与原始检验报告(成绩书)核对,展示六价形态的试验结果时,应在邻近位置记载样品、方法及测量局限。

5. 质量要求—保存期间的形态

应整理具有氧化还原性的配方成分、产品的酸碱性及接触的包装材料,评价保存期间的价态说明是否仍然成立。不得仅凭总量不变判断形态得以保持。应采用能够区分取样后转化与产品中变化的方案,由经营者提供期限届满时的规格及依据。储存标示应反映试验采用的防潮等条件。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提供指引,使使用者能够确认与含铬复合产品之间的重复摄取情况。应标示正在使用药品或接受医疗上饮食管理者在摄取前应咨询医师。应将官方资料中的注意事项信息与产品预定适用人群进行对照,并在标示审查中确认不存在鼓励自行改变建议摄取量的表述。

7. 资料管理

分价态试验的取样条件、操作空白试验、保存时间及分析时间点应与原始数据一并保存。总量检验结果应与价态证明栏分开登记,决定省略试验时也应保存依据。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确保接触材质或分析前处理变更后,仍能重新确认以往批次的判定。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附所用铬形态及已评价的混入途径。本协会应审查申请资料中总量试验与价态确认各自的作用。变更原料的结合对象、接触金属或保存期间的酸碱性时,应重新审查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分价态检验解释的查询,应附分析条件。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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