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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多种维生素与矿物质(复合)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3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在维生素与矿物质组合产品中,同一营养成分可能通过专用原料、预混料及食品原料重复加入。此外,将不同粒剂一同包装时,制造批次与摄取单位并非一一对应。仅列出原料检验结果,无法确认产品整体配方、混合后的残存量及组合的正确性,因此制定本基准以验证整体配方。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将各成分的要求整合至复合产品的配方、制造、包装及标示中,防止重复计入及漏检。应将JHFC-A-001的五项基准作为共同要求,并将相应成分专项基准的特有事项记载于配方构成表中予以适用。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同时含有维生素类与矿物质类的口服健康食品,包括混合于同一粒剂、分层制剂、不同包装或不同粒剂的组合销售。仅含维生素或仅含矿物质的产品不属于本文件的适用对象,应按产品逐一列明适用配方。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构成原料的核对

应要求按营养成分逐项披露预混料的明细,并登记形态、浓度、载体及共存的其他营养成分。应通过配方构成表核对专用原料与食品原料的贡献量,并通过各规格书及检验报告(成绩书)确认同一性与纯度。不得用合计值填补不明明细,经营者应提供各原料的规格及选用依据。

2. 质量要求—混合与组合包装

应考虑配料量、粒径及密度的差异,记录采用预混合、制粒或分层的理由。应从微量成分与大量成分两者中选取指标,按充填位置或时段确认分布偏差。对于由不同粒剂组成的产品,应在包装工序检查粒剂种类的错配与缺漏,并在包装记录中保留各制造批次进入何种组合单位的信息。

3. 检验—各成分的覆盖完整性

应使用检验覆盖表,制定在最终产品中确认全部标示成分含量的计划。采用同时分析方法时,应确认各成分的回收及选择性,并评价共存金属或色素引起的干扰。应公开第三方检验报告(成绩书)的对象成分、方法、样品所处阶段、机构及批次,不得将未经试验的成分一并标示为已检验。还应设置原件的查询联系渠道。

4. 标示要求—每日用量的计算

应按营养成分分别以适当单位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量,不得将不同成分的质量相加设为总营养量。对于由不同粒剂或不同包装组成的产品,应明确记载构成每日用量的种类及数量。应汇总同一成分来自各原料的贡献量,避免重复,并确认与包装单位、成分表及[营养成分标示资料](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food_labeling/nutrient_declearation/)的一致性。

5. 质量要求—配料后的稳定性

应从整体配方层面评价金属与维生素的接触、吸湿及剂型内部的酸碱性。设置设计追加量时,应按成分记录理由及配料时、期限届满时的确认结果,不得套用其他成分的追加比例。经营者应为各成分设定规格并提供依据。应检查能否在共同储存条件下管理全部构成产品,并反映于保存标示。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对照各构成成分的注意事项信息,在不省略适用人群或并用条件不同的记述的前提下进行整理。应提供指引,通过成分表确认与其他单一成分产品之间的重复摄取情况。还应考虑仅追加使用部分独立包装的情形,编写与组合单位相核对的注意事项文本。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

7. 资料管理

配方构成表、检验覆盖表及包装批次对应表应标注同一配方版本。修订预混料时,应重新汇总其所含全部成分,并记录对旧版包装的影响。应保存所参照成分专项基准的版本、各原料贡献量的计算及尚未完成的确认事项,使其在经营者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通过组合单位还原。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应按配方版本及组合单位分别编制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在申请时,从标示成分出发,对各原料贡献量及产品试验进行交叉核查。增加构成成分、合并粒剂种类或修订预混料时,应重新审查整体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复合配方的查询,应明确注明对象配方版本。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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