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维生素与矿物质(复合)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3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在维生素与矿物质组合产品中,同一营养成分可能通过专用原料、预混料及食品原料重复加入。此外,将不同粒剂一同包装时,制造批次与摄取单位并非一一对应。仅列出原料检验结果,无法确认产品整体配方、混合后的残存量及组合的正确性,因此制定本基准以验证整体配方。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将各成分的要求整合至复合产品的配方、制造、包装及标示中,防止重复计入及漏检。应将JHFC-A-001的五项基准作为共同要求,并将相应成分专项基准的特有事项记载于配方构成表中予以适用。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同时含有维生素类与矿物质类的口服健康食品,包括混合于同一粒剂、分层制剂、不同包装或不同粒剂的组合销售。仅含维生素或仅含矿物质的产品不属于本文件的适用对象,应按产品逐一列明适用配方。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配方构成表:指将全部营养成分与各原料的贡献量、化学形态及产品单位对应的表格。
- 2. 重复投入:指同一营养成分通过多个原料途径加入产品。
- 3. 组合单位:指构成每日建议摄取量的产品组合,包括不同粒剂或不同包装。
- 4. 检验覆盖表:指为各标示成分分别指定产品检验、测量方法及依据资料的一览表。
- 5. 设计追加量:指考虑保存期间的变化等因素,出于标示设计而在配方中增加的配料部分。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构成原料的核对
应要求按营养成分逐项披露预混料的明细,并登记形态、浓度、载体及共存的其他营养成分。应通过配方构成表核对专用原料与食品原料的贡献量,并通过各规格书及检验报告(成绩书)确认同一性与纯度。不得用合计值填补不明明细,经营者应提供各原料的规格及选用依据。
2. 质量要求—混合与组合包装
应考虑配料量、粒径及密度的差异,记录采用预混合、制粒或分层的理由。应从微量成分与大量成分两者中选取指标,按充填位置或时段确认分布偏差。对于由不同粒剂组成的产品,应在包装工序检查粒剂种类的错配与缺漏,并在包装记录中保留各制造批次进入何种组合单位的信息。
3. 检验—各成分的覆盖完整性
应使用检验覆盖表,制定在最终产品中确认全部标示成分含量的计划。采用同时分析方法时,应确认各成分的回收及选择性,并评价共存金属或色素引起的干扰。应公开第三方检验报告(成绩书)的对象成分、方法、样品所处阶段、机构及批次,不得将未经试验的成分一并标示为已检验。还应设置原件的查询联系渠道。
4. 标示要求—每日用量的计算
应按营养成分分别以适当单位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量,不得将不同成分的质量相加设为总营养量。对于由不同粒剂或不同包装组成的产品,应明确记载构成每日用量的种类及数量。应汇总同一成分来自各原料的贡献量,避免重复,并确认与包装单位、成分表及[营养成分标示资料](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food_labeling/nutrient_declearation/)的一致性。
5. 质量要求—配料后的稳定性
应从整体配方层面评价金属与维生素的接触、吸湿及剂型内部的酸碱性。设置设计追加量时,应按成分记录理由及配料时、期限届满时的确认结果,不得套用其他成分的追加比例。经营者应为各成分设定规格并提供依据。应检查能否在共同储存条件下管理全部构成产品,并反映于保存标示。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对照各构成成分的注意事项信息,在不省略适用人群或并用条件不同的记述的前提下进行整理。应提供指引,通过成分表确认与其他单一成分产品之间的重复摄取情况。还应考虑仅追加使用部分独立包装的情形,编写与组合单位相核对的注意事项文本。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
7. 资料管理
配方构成表、检验覆盖表及包装批次对应表应标注同一配方版本。修订预混料时,应重新汇总其所含全部成分,并记录对旧版包装的影响。应保存所参照成分专项基准的版本、各原料贡献量的计算及尚未完成的确认事项,使其在经营者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通过组合单位还原。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覆盖全部标示成分及构成产品,并能够确认重复投入情况及包装的一致性。
- 部分符合:全部成分的同一性、量、注意事项及组合均已确认,仅对资料索引等不足限期补充。
- 不符合:将明细不明的预混料计入配方,将部分成分的结果推广至整体,或丢失不同粒剂的批次对应关系。
第6条(实施)
应按配方版本及组合单位分别编制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在申请时,从标示成分出发,对各原料贡献量及产品试验进行交叉核查。增加构成成分、合并粒剂种类或修订预混料时,应重新审查整体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复合配方的查询,应明确注明对象配方版本。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