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AA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5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BCAA是亮氨酸、异亮氨酸及缬氨酸的统称,仅凭总量无法了解各成分的配比及其在产品内的分布偏差。蛋白质水解后测得的数值与原本以游离状态存在的氨基酸数值也有所不同。配比标示若未说明成分顺序及计算基础,将难以进行比较,因此制定本基准,分别确认三种成分的鉴别、游离量及混合状态。
第1条(目的)
应验证游离BCAA的各成分含量及比例,确立不会将其与蛋白质来源的结合型成分混淆的标示及检验方式。本基准以JHFC-A-001的五项基准为信息公开的基础,规定异构体鉴别、混合均匀性及各成分的分别计算。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将L-亮氨酸、L-异亮氨酸及L-缬氨酸作为游离氨基酸组合使用,并标示BCAA含量的口服食品,包括粉末、颗粒、片剂及饮料等。仅标示普通蛋白质产品中所含结合型BCAA的产品不在适用范围内。游离型与结合型并存时,应分别标示其所对应的对象。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BCAA:在本基准中,指L-亮氨酸、L-异亮氨酸及L-缬氨酸的组合。
- 2. 游离BCAA量:指不以蛋白质或肽的分解为前提而测得的各游离氨基酸的量。
- 3. 结合型BCAA:指以构成蛋白质或肽的残基形式存在的目标氨基酸。
- 4. 比例基准:指标示配比时所采用的成分顺序及质量比、物质的量比等计算方式。
- 5. 调制后残留:指按照标示分散于液体后,残留在容器等处而未被取出的成分。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三种成分与异构体
应逐一明确各原料的化学名称、L型信息、发酵或合成等制造方法及载体。应将亮氨酸与异亮氨酸分离后进行确认,并以适当的鉴别资料佐证其立体构型。对于异亮氨酸,还应规定相关立体异构体的处理方式。经营者应制定各成分的纯度及相关氨基酸的规格,并提供与标准物质的比对结果。
2. 质量要求—精制与混合的生产管理
在发酵液的精制、结晶及干燥过程中,应确认培养基来源物质及残留盐的去除情况。混合三种成分时,应调查粒径、堆积密度及黏附性的差异,评价运输或充填过程中发生分离的可能性。应在混合物的不同位置测定全部三种成分,不得仅以一种成分的均匀性作为整体的依据。应将精制记录及混合试验与批次关联。
3. 检验—游离量的分别定量
游离BCAA的试验应以不水解蛋白质的提取方法为基本方法,并确认不会由共存的肽产生目标成分。应在产品配方中验证亮氨酸、异亮氨酸及缬氨酸的分离与回收情况。第三方检验报告(成绩书)应明确记载前处理、各成分含量、能否进行立体鉴别及产品批次,并公开机构、方法及查询联系方式。
4. 标示要求—总量与配比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的游离BCAA总量及三种成分的各自含量。标示比例时,应注明成分名称的顺序及比例基准,并确保能够根据修约前的各成分含量重新计算。不得将调味原料或载体计入总量。对于同时使用蛋白质的产品,应将游离量与水解后的总量作为不同的标示依据分别管理。
5. 质量要求—分散与保存
对于粉末产品,应考虑调制时的漂浮、沉淀、容器壁黏附及饮用后剩余情况,调查各成分的分布。对于与糖等配合使用的产品,应确认保存过程中的着色及目标成分变化。经营者应制定混合比例保持及保存质量的规格,并以实际产品提供依据。混合方法、调制后的处理及干燥保存说明应与试验条件一致。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记载用于确认是否与其他含BCAA的氨基酸混合产品重复摄取的说明。应明确量勺等的使用方法,不得鼓励为改变配比而添加单独成分。应提示正在接受医疗上氨基酸摄取管理者咨询医师。应将注意事项文稿与调制方法一并审查,并标示出现异常时停止使用及咨询联系方式。
7. 资料管理
应将比例基准列为标示版本的管理项目,保存分别定量的原始数据、总量计算及不同位置的混合试验结果。参考[含氨基酸的食品成分分析资料](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20222-mext_kagsei-index_100.pdf)时,应确认其前处理的适用范围。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并在修订时检查是否存在将总量试验转用于游离量试验的记录。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能够重现三种成分的鉴别、游离量、混合状态及标示比例。
- 部分符合:各成分含量及比例的依据齐备,且仅对公开索引等轻微不足设定了补充期限。
- 不符合:将水解后的数值作为游离量,标示成分顺序不明的比例,或未分离三种成分即标示各自含量。
第6条(实施)
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时,应明确各游离成分及比例基准。本协会应根据申请,确认从提取步骤到各成分含量及比例计算的全过程。造粒方法、三种成分的配比或蛋白质的并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更新评价。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比例标示的查询,应同时注明成分顺序及计算方式。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