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氨酸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6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精氨酸以游离碱或盐的形式供应,在与酸性原料组合使用的配方中,投料时的原料形态与产品中的状态可能不一致。若将盐的质量直接视为成分含量,或仅凭氮的测定值鉴别原料,则无法验证标示。为将原料的化学形态、配合时的酸碱性及成分含量计算相互关联,特制定专门的质量与标示要求。
第1条(目的)
本文件要求从精氨酸的验收到最终包装,均应在鉴别盐形态及立体构型的基础上,能够说明其含量。信息公开应适用JHFC-A-001的五项基准,并补充以下有关对离子、相关氨基酸及与酸配合使用的确认事项。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配合使用已确认可用于食品的L-精氨酸、其盐酸盐及其他盐的粉末、片剂、胶囊及饮料。仅含蛋白质中精氨酸残基的食品不属于本文件的适用范围。对于与有机酸混合的原料,应在申请资料中说明其为单纯的配合物,还是按特定盐制定规格的原料。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游离碱折算量:不计入构成盐的对离子及水分,折算为精氨酸本体的质量。
- 2. 对离子组成:与精氨酸共同构成盐的离子种类及其数量关系。
- 3. 相关氨基酸组分:对可能伴随原料存在的鸟氨酸、瓜氨酸等氨基酸进行鉴别并分别处理的部分。
- 4. 配合液酸碱性:在生产或按标示进行调制时,与酸性原料等接触后的液体酸碱性。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盐形态与同一性、纯度
验收规格应注明游离碱或盐的类别、对离子、水分的处理方式及L型的指定。应备齐结构确认试验及立体构型资料,不得将氮定量作为唯一的鉴别依据。经营者应对相关氨基酸及残留无机盐制定规格,并根据与标准物质的比对及制法资料提供设定依据。
2. 质量要求—中和与精制的生产管理
对于发酵产品,应记录从培养液中分离、树脂处理及结晶回收的过程;对于合成产品,应按工序确认残留原料及副产物。成盐时,应管理酸的投入、终点判定、母液分离及干燥过程。配合用于含酸产品时,应调查局部酸碱性差异及未溶解残留,并通过生产指令及投料记录确认投料顺序。
3. 标示要求—根据原料质量进行折算
应以游离碱折算量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精氨酸,并注明所采用盐的名称。同时标示盐的质量时,应将其置于与折算量分开的栏位。应通过配方表及分析值核对反映纯度、水分及对离子组成的计算,不得仅以事后配入酸的事实为依据赋予特定盐的名称。
4. 检验—相关氨基酸与测定对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量时,应确认精氨酸与相关氨基酸的分离情况。对于配合使用蛋白质的产品,应验证前处理不会使结合型成分计入测定对象的条件。盐的组成还应结合对离子的测定进行核对。应公开机构名称、试验方法、原料或产品的类别、批次及查询联系方式,并保留提取回收的结果。
5. 质量要求—配合液酸碱性与保存标示
应采用实际包装,观察粉末的吸湿与结块情况,以及液态产品的酸碱性、析出及精氨酸含量随时间的变化。对于同时使用糖的配方,还应跟踪着色情况,不得仅凭外观判定含量。经营者应按剂型设定保存规格、包装条件及期限,并提供依据。应根据试验结果标示密封要求、调制所用液体及调制后的处理方式。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提示在改用盐形态不同的精氨酸产品时,确认标示的折算量及建议摄取量,而非原料质量。不得制定以使用者添加酸性食品自行调制为前提的摄取说明。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并通过包装样本核对注意事项栏与稀释、计量步骤。
7. 资料管理
应按原料代码保存成盐前后的试验结果、对离子分析、折算公式及配合液酸碱性随时间的变化。应将[L-精氨酸的化学信息](https://www.ebi.ac.uk/chebi/CHEBI%3A16467)作为核对立体构型指定的参考来源,并记录查阅日期及采用项目。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并确保在更换酸时仍可调取旧配方的折算表。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盐形态、对离子、配合液酸碱性及游离碱折算标示的依据相互关联。
- 部分符合:已完成鉴别、折算及保存判定,仅公开资料的查阅指引存在轻微不足,并已设定补充期限。
- 不符合:将盐的质量作为精氨酸本体的量,仅凭氮值进行鉴别,或无法确认配入酸后的状态。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应附上所采用的盐及折算基础,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按申请的各盐形态确认标示计算及中和记录。更换对离子、精制树脂或酸性辅料时,以及定期检查时,应复核声明内容。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盐形态的查询资料应附上对离子名称及水分基准。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