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氨酸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7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市售瓜氨酸原料除分离得到的氨基酸外,还包括与苹果酸组合使用的调制品及植物提取物。仅凭混合原料的名称或配比,无法确定瓜氨酸本身的含量及结合状态。植物使用部位不同,提取物的组成也有所差异,因此制定本基准,以便确认原料名称的由来、两种成分的测定及其在产品内的分布。
第1条(目的)
对于瓜氨酸及其调制原料,应使原料名称与分析对象相对应,并要求含量标示不得仅依赖按配比进行的推算。本文件以JHFC-A-001作为上位信息公开规范,补充植物来源的说明及同时使用苹果酸时的验证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指定为L-瓜氨酸的单一原料、含苹果酸原料、植物提取物及使用这些原料的颗粒、片剂、饮料等。不适用于仅标示植物本身质量的普通食品。对于复合产品,应明确标示瓜氨酸所对应的部分,并将其他氨基酸的量分开处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瓜氨酸指定量:经鉴别为L型的瓜氨酸质量,不包括苹果酸或植物固形物的量。
- 2. 苹果酸并用原料:含瓜氨酸和苹果酸,且应另行说明生产过程中二者组合方式的原料。
- 3. 比例分母:说明所列比例为两种成分之间的比,还是相对于调制原料总量的占比的计算基础。
- 4. 植物来源组分:从所使用的植物部位经提取、分离或精制所得的部分。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分离物与植物组分的鉴别
应将瓜氨酸的结构及L型信息与标准物质进行比对,并确认能够分离鸟氨酸等相关物质。对于注明植物来源的原料,应在验收资料中记载植物种类、果肉或果皮等使用部位及提取范围。不得仅因瓜氨酸也存在于植物中,就将通过发酵或合成得到的分离物描述为植物提取物。
2. 质量要求—与苹果酸的组合
应通过工艺资料明确采用的是共结晶、反应、溶液混合还是干法混合。作为特定化合物处理时,除组成测定外,还应具备固态等方面的鉴别依据。经营者应设定瓜氨酸纯度、苹果酸组成、水分及相关物质的规格,并根据两种成分的实测值提供依据。
3. 质量要求—结晶与造粒的生产管理
结晶时,应核对母液与回收晶体的成分分布;造粒时,应调查酸的分布不均及不同粒径间的组成差异。对于干法混合产品,应取样覆盖充填开始部分及结束部分,并考察运输后的分离情况。对于植物提取产品,应记录浓缩时的固形物收支及精制前后的组成,并将各制法的确认结果与生产批次关联。
4. 检验—两种成分的独立测定
第三方检验应直接定量测定瓜氨酸,对于苹果酸并用原料,还应另行测定苹果酸。不得采用仅根据配比反算其中一种成分含量的结果。应确认产品的酸度或植物来源成分是否妨碍分离与回收。应公开原料或产品的类别、机构名称、方法、各测定对象、批次及查询途径。
5. 标示要求—指定量与比例标示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的瓜氨酸指定量。附注与苹果酸的比例时,应注明成分顺序、质量比或物质的量比的类别及比例分母。应分别列出植物提取物质量与瓜氨酸量,并将根据投料计算所得的数值与测定值区分。应根据两种成分的试验结果及配方记录重新计算并审查标示方案。
6. 质量要求—保存与调制
对于同时使用苹果酸的产品,应调查吸湿、结块及溶解后的析出情况;对于植物提取产品,还应增加沉淀及微生物管理的检查。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条件、期限及规格,并提供依据,同时标示所用器具及溶解方法。应使用实际包装确认调制说明的可重复性,并记录保存后的成分分布。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提示使用者不得为调整配比而添加酸,并明确调制所用的原料及液体。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含植物提取物时,标示还应能够用于确认使用部位及辅助原料,并应对照调制试验记录审查建议摄取量及注意事项文字。
8. 资料管理
应将苹果酸并用原料的制法类别、两种成分的试验结果及比例计算归入同一资料编号。应将与[L-瓜氨酸的物质定义](https://www.ebi.ac.uk/chebi/CHEBI%3A16349)的核对记录与植物来源证明分开保存。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并维护索引,确保在变更名称或分母时能够追溯以往的包装标示。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所有项目齐备,能够验证原料的制法类别、瓜氨酸量及其与并用成分的比例。
- 部分符合:直接定量及混合状态不存在不足,且对仅涉及资料编号指引等的缺陷已提出补充日程。
- 不符合:将混合物质量作为指定量,标示未经确认的结合状态,或仅以配比作为定量依据。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记载是否同时使用苹果酸及制法类别。本协会应核对申请原料的名称与两种成分的试验资料。植物部位、结晶条件或比例标示方式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确认;定期复核时,应检查与市场通用名称的一致性。
附则
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7日。有关苹果酸并用的查询,应明确注明测定对象及比例分母。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