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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茶氨酸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9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茶氨酸原料包括从茶中分离所得的产品,以及通过酶反应、合成等方法获得的产品,伴随成分的组合因制法而异。茶提取物质量或总氨基酸量并不代表茶氨酸本身的量。为避免仅凭与茶有关的名称判断来源或是否含有咖啡因,并明确原料生产途径及产品的检验对象,特制定本基准。

第1条(目的)

应明确茶氨酸的立体构型、生产途径所伴随的残留物及茶来源成分的处理方式。本文件在遵循JHFC-A-001进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规定精制品与茶提取物的区分、咖啡因的确认及茶氨酸量的标示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在原料规格或含量标示中指定L-茶氨酸的食品,包括茶提取粉末、精制晶体及配合使用这些原料的片剂、颗粒、饮料等。不明确茶氨酸含量的普通茶叶及茶饮料不在适用范围内。对于混合氨基酸原料,应单独评价其中的茶氨酸部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茶氨酸的鉴别

应确认茶氨酸与谷氨酰胺、谷氨酸等的分离情况,并以立体鉴别资料佐证L型的指定。应记录[茶氨酸的结构信息](https://pubchem.ncbi.nlm.nih.gov/compound/Theanine)与分析标准物质的对应关系。不得将总氨基酸试验作为茶氨酸单独纯度的证据,经营者应制定异构体、相关物质及水分的规格,并公开其理由。

2. 质量要求—按原料生产途径进行生产管理

对于从茶中分离的产品,应记录茶种、使用部位、提取溶剂、吸附及浓缩工序。对于酶反应产品,应追踪底物、酶及反应终止、去除的方法;对于合成产品,应确认残留试剂。对于使用乙胺等的工序,应使去除工序与检验相对应。茶来源的表述应以原料台账及回收量记录为依据。

3. 质量要求—茶伴随成分的管理

应调查从茶提取物到精制组分过程中咖啡因及儿茶素类的转移情况。不得仅凭茶氨酸纯度判定不含咖啡因。对于后续添加茶成分的配方,应在最终产品中重新确认。经营者应设定伴随成分及残留溶剂的管理规格,除去除率的推算外,还应提供各阶段的分析结果及依据。

4. 检验—含茶成分的试样

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茶氨酸定量,并验证茶色素及其他氨基酸不会干扰测定的提取、分离条件。标示是否含咖啡因时,应具备产品测定结果及检出能力资料。应公开机构名称、检验方法、原料或产品的类别、批次及查询窗口,并明确已实施立体鉴别的范围。

5. 标示要求—与茶提取物的区分

应标示与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的L-茶氨酸量,并将茶提取物质量或总氨基酸量作为不同的量处理。根据提取物量计算时,应采用相应批次的茶氨酸浓度,并确认与产品分析结果一致。有关咖啡因的表述应与所采用的判定基础一致,并应对包括茶相关图案设计在内的标示进行校对。

6. 质量要求—加热后及保存中的状态

应调查饮料加热、与酸性原料接触及保存过程中茶氨酸量与相关峰的变化。对于茶提取粉末,应观察吸湿、着色及溶解残留物。经营者应说明上述保存规格及期限的依据,并规定避光、密闭及开封后的处理方式。不得仅以加热前原料的试验结果作为产品保存期限的依据。

7. 摄取注意事项

对于同时使用茶提取物的产品,应确认茶氨酸以外的配料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有关咖啡因的注意事项。应按产品保留设置或不设置注意事项的理由。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提供将调制用粉末与茶饮料组合使用的说明时,应审查其与注意事项栏的一致性。

8. 资料管理

应将茶来源标示依据、反应来源残留物的试验结果及咖啡因标示的判定资料分项登记。经营者应设定保存期限,并在切换生产途径时检查销售资料,确保不再留有旧原料的茶来源说明。变更定量方法时,应保存与旧方法比较茶成分分离状态的记录。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时,应明确生产途径及是否使用茶原料。本协会应根据申请内容,确认茶来源记录及伴随成分检验。酶、提取工序或茶辅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价,并在定期复核时检查标示的对象范围。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7日起适用。有关茶来源的查询,应附注提取品或精制品的类别。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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