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氨酸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39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茶氨酸原料包括从茶中分离所得的产品,以及通过酶反应、合成等方法获得的产品,伴随成分的组合因制法而异。茶提取物质量或总氨基酸量并不代表茶氨酸本身的量。为避免仅凭与茶有关的名称判断来源或是否含有咖啡因,并明确原料生产途径及产品的检验对象,特制定本基准。
第1条(目的)
应明确茶氨酸的立体构型、生产途径所伴随的残留物及茶来源成分的处理方式。本文件在遵循JHFC-A-001进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规定精制品与茶提取物的区分、咖啡因的确认及茶氨酸量的标示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在原料规格或含量标示中指定L-茶氨酸的食品,包括茶提取粉末、精制晶体及配合使用这些原料的片剂、颗粒、饮料等。不明确茶氨酸含量的普通茶叶及茶饮料不在适用范围内。对于混合氨基酸原料,应单独评价其中的茶氨酸部分。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L-茶氨酸:在谷氨酸侧链羧基处具有乙基酰胺结构的L构型化合物。
- 2. 茶伴随成分:在从茶中提取、精制的过程中,可能与茶氨酸一同转移的咖啡因、儿茶素类等。
- 3. 反应来源残留物:酶反应或合成所用原料、反应辅助物及副产物的残留部分。
- 4. 茶来源标示依据:说明从原料茶验收到目标茶氨酸组分之间物质连续性的资料。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茶氨酸的鉴别
应确认茶氨酸与谷氨酰胺、谷氨酸等的分离情况,并以立体鉴别资料佐证L型的指定。应记录[茶氨酸的结构信息](https://pubchem.ncbi.nlm.nih.gov/compound/Theanine)与分析标准物质的对应关系。不得将总氨基酸试验作为茶氨酸单独纯度的证据,经营者应制定异构体、相关物质及水分的规格,并公开其理由。
2. 质量要求—按原料生产途径进行生产管理
对于从茶中分离的产品,应记录茶种、使用部位、提取溶剂、吸附及浓缩工序。对于酶反应产品,应追踪底物、酶及反应终止、去除的方法;对于合成产品,应确认残留试剂。对于使用乙胺等的工序,应使去除工序与检验相对应。茶来源的表述应以原料台账及回收量记录为依据。
3. 质量要求—茶伴随成分的管理
应调查从茶提取物到精制组分过程中咖啡因及儿茶素类的转移情况。不得仅凭茶氨酸纯度判定不含咖啡因。对于后续添加茶成分的配方,应在最终产品中重新确认。经营者应设定伴随成分及残留溶剂的管理规格,除去除率的推算外,还应提供各阶段的分析结果及依据。
4. 检验—含茶成分的试样
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茶氨酸定量,并验证茶色素及其他氨基酸不会干扰测定的提取、分离条件。标示是否含咖啡因时,应具备产品测定结果及检出能力资料。应公开机构名称、检验方法、原料或产品的类别、批次及查询窗口,并明确已实施立体鉴别的范围。
5. 标示要求—与茶提取物的区分
应标示与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的L-茶氨酸量,并将茶提取物质量或总氨基酸量作为不同的量处理。根据提取物量计算时,应采用相应批次的茶氨酸浓度,并确认与产品分析结果一致。有关咖啡因的表述应与所采用的判定基础一致,并应对包括茶相关图案设计在内的标示进行校对。
6. 质量要求—加热后及保存中的状态
应调查饮料加热、与酸性原料接触及保存过程中茶氨酸量与相关峰的变化。对于茶提取粉末,应观察吸湿、着色及溶解残留物。经营者应说明上述保存规格及期限的依据,并规定避光、密闭及开封后的处理方式。不得仅以加热前原料的试验结果作为产品保存期限的依据。
7. 摄取注意事项
对于同时使用茶提取物的产品,应确认茶氨酸以外的配料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有关咖啡因的注意事项。应按产品保留设置或不设置注意事项的理由。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提供将调制用粉末与茶饮料组合使用的说明时,应审查其与注意事项栏的一致性。
8. 资料管理
应将茶来源标示依据、反应来源残留物的试验结果及咖啡因标示的判定资料分项登记。经营者应设定保存期限,并在切换生产途径时检查销售资料,确保不再留有旧原料的茶来源说明。变更定量方法时,应保存与旧方法比较茶成分分离状态的记录。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能够追溯L型鉴别、各制法的残留物、茶伴随成分及茶氨酸单独含量的标示。
- 部分符合:定量及伴随成分的判定齐备,且对资料指引的轻微不足已设定补充期限。
- 不符合:将茶提取物量作为茶氨酸量,无法证明来源,或缺乏咖啡因的标示依据。
第6条(实施)
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时,应明确生产途径及是否使用茶原料。本协会应根据申请内容,确认茶来源记录及伴随成分检验。酶、提取工序或茶辅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价,并在定期复核时检查标示的对象范围。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7日起适用。有关茶来源的查询,应附注提取品或精制品的类别。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