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氨酸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40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甘氨酸既可作为单一氨基酸配合使用,也可作为组成成分存在于蛋白质及肽中。将产品分解后所得的总量与原本以游离状态存在的量,其测定对象不同。此外,若混淆有关金属化合物或结晶状态的说明,原料的实际形态将不明确。因此制定本质量与标示基准,以区分结构、结合状态及可从产品中取用的量。
第1条(目的)
本基准要求根据甘氨酸的结构特点鉴别原料,并规定不得混淆游离量与结合型成分的检验及标示方式。本文件以JHFC-A-001的五项基准为共同要求,补充与糖类或蛋白质配合使用时的分析及保存确认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以游离甘氨酸为原料或含量标示对象的粉末、颗粒、片剂、饮料及成型食品。不包括仅对胶原蛋白等所含结合型甘氨酸的评价。以甘氨酸为配体的金属原料应与游离型区分;同时使用游离甘氨酸时,该部分属于本文件的适用范围。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甘氨酸:指氨基乙酸。不具有不对称碳原子,不按L型、D型设置原料类别。
- 2. 结合型甘氨酸:以构成蛋白质或肽的残基形式存在的甘氨酸。
- 3. 游离型提取值:不包含分解结合型成分的工序,经提取得到的甘氨酸测定值。
- 4. 结晶状态:有关粉末原料晶型、颗粒形状及粒度的物性信息。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结构与原料纯度
应参考[甘氨酸的结构定义](https://www.ebi.ac.uk/chebi/CHEBI%3A15428),通过与标准物质比对确认同一性。不得将L型比例或旋光度用作甘氨酸纯度的判定依据。应根据合成、发酵等途径选择相关有机物、残留盐及水分作为控制项目,并由经营者提供规格及其依据。还应采用元素分析等方法确认是否混有金属化合物。
2. 质量要求—结晶与粉体的生产管理
应通过结晶、洗涤及干燥记录,确认母液所含残留物的夹带情况。进行粉碎、造粒时,应调查结晶状态及堆积密度,并评价对计量性能的影响。与糖类混合时,应检查设备内残留及颗粒分离情况,并在批次记录中保留从原料供给到充填的质量收支及取样试验记录。
3. 检验—游离型提取的确认
在第三方定量前,应针对产品配方验证不会分解共存胶原蛋白或肽的前处理方法。应确认提取前后的加标回收及与其他氨基酸的分离情况,不得用整个试样的氮值替代。应公开机构名称、试验方法、原料或最终产品的类别、目标批次及查询联系方式。进行总量分析时,应以不同的试验名称报告。
4. 标示要求—与甜味原料的量的区分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游离甘氨酸量,并将其与含糖类或其他甜味原料的颗粒质量区分。不得仅以甜度或溶解液的浓度指标作为含量依据。同时使用蛋白质时,应通过核对配料表、分析条件及包装数值栏,确认未将分解后所得总量加入游离量。
5. 质量要求—与糖的配合及保存标示
对于含糖产品,应综合跟踪生产加热及保存过程中的着色、气味和游离甘氨酸量。对于结晶原料,应调查保存后的结块情况及计量性能,不得仅凭最初的粒度资料判定使用时的状态。经营者应采用实际包装制定保存规格及期限,并提供依据。应在标示中反映使用干燥器具、密闭及调制后的处理要求。
6. 摄取注意事项
不得因产品具有甜味,而将其描述为可任意追加用量的调味料;应明确记载产品规定的计量方法。应梳理标示,避免将甘氨酸金属化合物或蛋白质产品的质量换作游离甘氨酸产品的建议摄取量。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并校对使用后出现异常时停止使用及联系的说明。
7. 资料管理
应将游离型提取值与分解后总量的报告分别按不同体系保存,并确保委托分析时沿用相应的试验类别。应将粒度、堆积密度、计量器具及糖类配料记录与产品版本关联。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并保留记录,确保结晶状态或配方变更后,仍能够重现旧标示量所依据的提取值。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甘氨酸鉴别、不计入结合型成分的定量及实际计量条件相互一致。
- 部分符合:游离量及保存质量的依据已确定,且对仅涉及提取类别的资料索引等的不足已有补充计划。
- 不符合:将L型比例作为纯度,将蛋白质分解测定值转用于游离量,或根据甜味强度判定含量。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应明确游离型提取条件,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对照产品配方及前处理,确认含量标示是否混入结合型成分。糖类、肽或造粒规格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判定,并在定期复核时检查粉体物性与计量的对应关系。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检验的查询,应指定为游离型提取或分解后总量。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