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麻籽油、紫苏籽油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41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亚麻籽油和紫苏籽油取自不同植物的种子,有时作为含有α-亚麻酸的油脂在同一栏目中介绍。然而,仅测定该成分无法确定植物来源或混合油的组成明细。从榨油后到开封后,油脂接触氧气的条件也会发生变化。为综合确认种子的鉴别、榨油历史及销售容器内的质量变化,特制定本基准。
第1条(目的)
本基准要求能够追溯两种油的来源及混合关系,并根据各自的依据说明油脂量、脂肪酸量及保存条件。在依据JHFC-A-001的五项基准进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评价种子原料的真实性及涉及开封使用的氧化管理。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从亚麻种子中取得的亚麻籽油、从紫苏种子中取得的紫苏籽油及含有上述油脂的配合食品,包括瓶装油、胶囊、乳化物及粉末化油脂。种子粉末本身不在适用范围内;与其他油脂调和的产品,应明确各类原料的组成后适用本基准。不得将工业用途的油作为食用原料使用。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种子来源单元:将植物种类、收获地区、收获期及保管历史一并追溯的原料单元。
- 2. 榨油条件:压榨、溶剂提取、过滤及精制的实施内容,以及油脂所经历的温度等历史记录。
- 3. α-亚麻酸量:不包括其他脂肪酸或油脂骨架部分,以该脂肪酸本身的质量计算的量。
- 4. 开封使用试验:通过反复开盖、倒出及重新盖紧,确认实际使用过程中质量变化的试验。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种子与油脂的真实性
应通过接收资料确认种子的植物种类、其他种子混入情况及作为食用原料的处理历史。应在原料名称中区分紫苏与芝麻。应将油脂的脂肪酸组成与供应记录核对,必要时补充甾醇等组成信息。不得仅凭α-亚麻酸的测定断定原产地或认定为单一油脂,应保留来源判定的依据。
2. 质量要求—榨油与调和的生产管理
应按连续衔接的批次管理种子的干燥、保管、压榨及过滤。采用“低温压榨”等表述时,应说明测温位置及实测历史记录。脱臭或溶剂提取的实施情况应记录在工艺流程表中。使用与其他油脂共用的设备时,应确认切换时的残留及调和物料平衡,并将各油种的投入量追溯至灌装记录。
3. 质量要求—纯度与污染因素
经营者应制定用于判定水分、杂质、游离脂肪酸及其他油种混入情况的规格,并提供依据。应根据种植及种子保管情况,将农药残留、霉菌来源物质等纳入检验计划,并根据精制工艺纳入残留溶剂等项目。省略检验对象时,也应依据原料及工艺资料说明理由,不得以未经精制替代质量判定。
4. 检验—脂肪酸量与氧化状态
应通过第三方检验确认脂肪酸组成及所采用的氧化指标。根据成分比例换算含量时,应对脂质量与脂肪酸量的差异进行校正。应区分原料油与产品的油脂回收方法,并验证粉末化油脂从载体中的回收情况。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试样所处阶段、目标批次及查询联系方式,并附上污染物检验的实施范围。
5. 标示要求—油种与每日用量
应标示亚麻籽油或紫苏籽油的名称,以及每日建议摄取量中所含的该油脂量。将α-亚麻酸列为主要成分时,应单独标示其量。调和产品的比例应注明以油脂部分还是产品整体为分母。不得仅凭食物成分表的代表值确定实际产品的含量,应通过投料记录及产品分析核对标示文稿。
6. 质量要求—包括开封后的保存
应结合能够反映氧化初期及氧化进展后状态的指标,评价遮光性、容器内留空空间及倒出口残留的油脂。开封使用试验还应记录因剩余量不同而产生的变化。经营者应说明判定规格及期限的依据,并分别标示未开封时与开封后的保存地点、盖紧要求及使用期限。不得仅凭气味确认完成氧化判定。
7. 摄取注意事项
作为食用油的使用方法,包括是否加热,应与产品已确认的条件一致。对于长期转装至其他容器或使倒出口受到污染的操作,应根据保存试验确定必要的注意事项。应提示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咨询医师。应通过标示样本确认原料过敏信息及容器异常时停止使用的说明。
8. 资料管理
应保存种子来源单元、榨油批次、调和罐及灌装产品的对应表。参考[亚麻籽油](https://fooddb.mext.go.jp/details/details.pl?ITEM_NO=14_14023_7)与[紫苏籽油](https://fooddb.mext.go.jp/details/details.pl?ITEM_NO=14_14024_7)的官方食品分类时,应将其与实际产品的检验结果区分。经营者应规定记录保管期限,并将倒出口规格的变更反映在开封试验的版本中。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项目,可从种子追溯至调和及标示,并具备开封使用条件下的质量依据。
- 部分符合:已确认油种、含量及氧化判定,并对来源资料的查阅指引等轻微不足规定了补充期限。
- 不符合:仅凭脂肪酸比例断定油种,混合油比例的分母不明,或无法通过试验支持开封后的标示内容。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应附上油种及包装规格,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通过申请资料确认种子台账及开封使用试验。种子供应、脱臭条件、调和比例或倒出口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评价,并在定期复核时检查保存指引。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两种油的查询,应明确为单一油脂还是调和油。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