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虾油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43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磷虾油是以磷虾类为原料的脂质提取物,含有磷脂、中性脂质及色素等。仅凭红色外观或脂肪酸总量无法说明各组分,有色试样还需确认油脂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为在捕捞后处理、脂质提取、检验及标示的全过程中建立原料生物与脂质类别的对应关系,特制定本专用基准。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完善磷虾油的原料追溯、脂质组分识别及有色试样检验。信息公开应遵循JHFC-A-001的五项基准,并将磷虾油作为有别于鱼油的原料类别,评价其磷脂量及脂肪酸量的标示依据。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从磷虾类中提取的食用油脂及其配合食品,包括液态油、胶囊、乳化物及粉末化产品,并应在申请资料中确定原料物种。与鱼油等配合的产品,应单独处理磷虾来源部分。磷虾粉末本身、外壳来源原料及脂质以外的分离物不属于本文件的适用范围。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原料磷虾记录:物种、捕捞海域、捕捞单元及提取前的冷冻、干燥等历史记录。
- 2. 脂质类别:根据结构差异划分的油中组分,如磷脂、中性脂质等。
- 3. 磷脂换算:根据测定对象中的磷或单项脂质计算磷脂量的操作及其前提。
- 4. 有色试样校正:为区分原有色素等对测定结果的贡献而进行的分析确认。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原料生物与脂质的同一性
应核对物种学名及捕捞资料,并保存提取前的证明资料,以备仅分析油脂无法识别物种的情况。应调查磷脂及中性脂质的组成,并与其他油脂的添加历史核对。经营者应制定目标组分、纯度及混入物的规格,并结合原料记录与脂质分析,提供真实性依据。
2. 质量要求—捕捞后处理与提取的生产管理
应记录从捕捞至加热、冷冻或干燥的时间与温度历史,并管理原料的保管及解冻。应在工艺流程表中注明提取溶剂、过滤、脱溶剂及磷脂浓缩操作。应通过工艺记录及残留确认支持外壳碎片、蛋白质去除情况的说明。应检查浓缩前后的脂质物料平衡,并建立从提取批次至灌装产品的关联。
3. 检验—磷脂与脂肪酸的区分
第三方机构应明确磷脂的定量对象;根据总磷换算时,应验证无机磷等的贡献及系数依据。EPA、DHA应分别定量,不得仅根据其量推定与磷脂的结合比例。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试样类别、目标批次及查询联系方式。标示结合组分时,应备有分级分离后的检验结果。
4. 质量要求—含色素油脂的检验
测定氧化指标时,所用方法应已确认油脂颜色或脂质组成的干扰情况,并通过试样空白或基于其他原理的测定检查适用性。经营者应制定有依据的氧化、水分及残留溶剂等规格。应根据捕捞环境及提取方法选择重金属、环境污染物等检验项目,并保留未纳入检验的理由。不得以红色保持情况替代氧化判定。
5. 标示要求—脂质类别的重叠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的磷虾油量,并分别记载作为主要成分列出的磷脂、EPA及DHA的量。由于脂肪酸构成磷脂等的一部分,不得将各栏数值相加后作为油脂总量标示。列出色素量时,应定义测定对象,不得根据原料油量或色调计算。应将标示明细与分析表核对。
6. 保存要求—囊壳与吸湿
应通过保存试验确认含磷脂油脂的吸湿、分离及与胶囊囊壳接触的情况。应观察漏液及向囊壳迁移的情况,并调查产品整体的物料平衡,而非仅调查取出的油脂。经营者应按包装类别制定判定规格及期限,并有依据地标示避光、防潮措施及开封后的处理方式。应记录与原料稳定性资料的差异。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明确注明使用了磷虾类,并根据产品评价设置针对甲壳类过敏者的指引。不得仅因进行了精制或油脂提取,便说明不存在相关蛋白质。应提示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咨询医师。应将注意事项栏与包括囊壳及其他油脂在内的完整原材料表和残留确认资料核对。
8. 资料管理
应保管原料磷虾记录、各脂质类别的检验结果及有色试样校正的验证资料。[官方磷虾脂质提取物资料](https://eur-lex.europa.eu/eli/dec_impl/2016/598/oj)应用于核对原料及提取工艺,不得将国外的数值规格转录为本文件的通用阈值。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并保留提取方法变更时分析校正的变更历史。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符合全部要求,原料物种、脂质类别、有色试样判定及明细标示相互对应。
- 部分符合:原料及主要检验的依据齐备,仅校正资料的公开查阅指引等存在不足,并已规定补充期限。
- 不符合:无条件将总磷进行换算,仅凭油脂的红色判定质量,或将脂肪酸与磷脂重复相加。
第6条(实施)
应指定原料物种及脂质组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根据申请资料确认有色试样校正及标示明细。海域、提取溶剂、浓缩方法或囊壳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评价,并在定期复核时检查残留物检验计划。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脂质量的查询,应区分油脂总量与组分量后提交。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