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黄素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44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姜黄粉末、浓缩色素原料及分散加工产品即使外观相似,姜黄素的含量及组成也有所不同。若将色素交易资料中使用的总量名称直接用于食品标示,就会混淆其与单一成分量的界限。为确认植物原料的接收、精制过程的物料平衡及单次取用部分的含量,并能够从原料名称追溯至包装上的含量,特制定本基准。
第1条(目的)
本基准针对指定姜黄素的健康食品,评价其原料真实性、单一成分量及从产品中取用的情况。以JHFC-A-001作为信息公开的上位规范,规定食品原料说明、提取历史及标示校对所需的实务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含有姜黄根茎粉末、提取或精制原料,以及经确认可用于食品的其他制法所得姜黄素,并标示其量的口服食品,包括片剂、胶囊、颗粒及液态产品。经氢化等处理改变结构的物质,应作为其他成分处理,不得计入未经修饰的姜黄素标示量。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单一姜黄素:本文件含量标示所针对的姜黄素单一化合物。
- 2. 共存类姜黄素:去甲氧基姜黄素、双去甲氧基姜黄素等结构相近的成分。
- 3. 精制物料平衡:从植物或起始原料所得的提取物、晶体、残液等所含目标成分量的对应关系。
- 4. 取样代表性:按标示的混合或振摇操作取出的部分能够代表产品整体成分组成的程度。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原料真实性与纯度
植物来源产品应备齐植物种类、根茎接收形态及粉末化前的鉴别资料。精制产品应使用分析标准物质确认单一姜黄素及共存成分。应通过来源调查及分析,考察是否存在为着色而添加的其他色素或其他植物粉末。经营者应制定目标物、杂质及与来源相应的污染物规格,并提供依据。
2. 质量要求—提取与结晶的生产管理
应按批次记录提取溶剂、浓缩、结晶、母液回收及再处理条件。不得仅凭回收晶体的质量完成精制物料平衡确认,应使用各组分中的单一姜黄素量进行核查。使用共用设备时,应规定将黄色附着物用作清洗指标的范围,并与残留测定结果核对。变更原料植物时,应根据提取收率及共存成分组成进行审查。
3. 检验—分别定量与异物识别
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最终产品中的单一姜黄素进行定量,并确认分离方法能够区分共存类姜黄素。不得仅将色价或整体吸光度作为单一成分的定量值。应根据原料评价选择对可疑着色物或残留溶剂的检验项目。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产品批次及查询联系方式,并保留所采用标准物质及未归属峰的判定记录。
4. 质量要求—从产品整体中的回收
包覆产品应确认提取内部色素的前处理方法;液态产品应调查上部、沉淀部分及容器壁残留部分的物料平衡。还应通过回收试验评价过滤材料的吸附情况。经营者应制定取样代表性及残留的判定规格,并通过实际产品说明按指定振摇或混合操作可取得的量。不得仅取澄清上清液评价产品全量。
5. 标示要求—食品原料名称与成分量
应记载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单一姜黄素量。附列类姜黄素总量时,应列明合计所包含的成分,并将单一姜黄素量作为明细列出。姜黄粉末、提取原料或分散加工产品的配合质量应另列一栏。原料名称中关于浓缩的说明应与精制物料平衡核对,不得将色素总量规格书的数值转录至包装上的单一姜黄素量栏目。
6. 保存要求—光照与取样条件
应按不同条件调查产品的光照接触、酸碱性及保存期间的沉降情况,并记录单一成分量及取样代表性的变化。经营者应制定保存规格、期限及开封后条件,并提供依据。避光或混合方法的标示应与包装的实际规格对应,且应确认在保存试验结束时,仍可按指定操作取出成分。
7. 摄取注意事项
不得提供将根茎粉末与浓缩原料按相同质量替换使用的指引。对于存在沉淀的液态产品,应注明须遵守标示的调制操作,并为产品无法重新分散的情况提供联系方式。应提示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咨询医师。应核对原材料标示及注意事项文字,使使用者在咨询时也能确认用于分散的辅助原料。
8. 资料管理
参考[官方姜黄素原料组成资料](https://www.fao.org/fileadmin/user_upload/jecfa_additives/docs/Monograph1/Additive-140.pdf)时,应记录资料中的总色素量与本文件中单一姜黄素量的对应关系。应保存精制物料平衡、产品回收试验及单一姜黄素量的计算资料,保存期限由经营者规定。更新容器或分散方法时,应保留对旧试样采集方法能否继续使用的判断记录。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全部事项成立,可追溯植物等来源、精制物料平衡、从产品中取用的情况及单一姜黄素量的标示。
- 部分符合:真实性、分别定量及取样已经验证,仅参考资料的查阅指引等存在不足,并已规定补充期限。
- 不符合:将总色素量作为单一姜黄素量,存在未经确认的着色物,或未验证包括容器内残留在内的量。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应附上原料类别及产品取用操作,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确认申请产品的精制物料平衡及取出量。根茎供应、晶体回收或分散方式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审查,并在定期复核时检查原料名称与单一姜黄素量的对应关系。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关量标示的查询,应附注单一成分量或总量的类别及目标成分。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