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蛎提取物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45 制定:2026年9月7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7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牡蛎提取物是将采捕的牡蛎经提取、浓缩或干燥所得的混合物,其固形物组成随使用部位或提取条件而变化。原料水分、载体添加及酶处理也会影响质量标示。仅列出生牡蛎的量或个数,无法说明产品中的提取物量,因此制定本基准,以衔接从采捕单元到提取物物料平衡、质量检验及标示的全过程。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完善牡蛎来源的原料追溯及提取物组成说明,验证浓缩过程中污染物的迁移及原料换算标示。以JHFC-A-001的五项基准为信息公开的前提,评价贝类原料的接收及提取物固形物的区分。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从食品用途的牡蛎软体部经水提取、酶处理等工序所得的液态或干燥提取物及其配合食品。应指定使用全部软体部还是特定部位,适用产品包括片剂、胶囊、饮料等。贝壳粉末、从贝壳中取得的矿物质及未经提取的牡蛎粉末,应划为不同类别,不得合并计入本文件所指的提取物量。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采捕单元:将牡蛎物种、海域、采捕期及出货管理资料关联起来的追溯单元。
- 2. 提取物固形物:提取物中除去水分后的部分,不包括后添加的载体或调味原料。
- 3. 原贝换算:标示中根据所使用牡蛎的质量等,计算提取物所对应的原料量的换算。
- 4. 组成指标:为掌握所采用提取物的状态而选定的测定项目,如糖原、游离氨基酸、灰分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牡蛎的同一性与接收
应确认牡蛎物种、养殖或野生类别、采捕海域、时期及使用部位。去壳肉原料应追溯至去壳前的采捕单元,并通过接收记录检查解冻与清洗历史及贝壳碎片等的去除情况。经营者应制定同一性、异物及原料状态的规格,并以供应资料及必要的鉴别试验作为依据。
2. 质量要求—提取与浓缩的生产管理
应记录原料水分、提取用水、加热、酶的种类及处理、过滤和浓缩的过程。应调查浸出液与残渣的固形物物料平衡,并确认酶处理引起的组成指标变化。对于干燥产品,应固定载体的添加时点及添加量。应将加热后的再污染纳入工艺管理,并将提取罐至干燥和灌装的记录与采捕单元对应。
3. 质量要求—海域来源物质的管理
接收时,应确认[贝类毒素的官方信息](https://www.maff.go.jp/j/syouan/tikusui/gyokai/busitu/sizendoku/)及产地的出货管理资料。应根据海域及制法,选定贝类毒素、镉等元素以及微生物和病毒相关的管理对象。不得仅因进行了加热或提取,便判定全部项目均已得到处理。经营者应提供规格及依据,并通过检验结果验证向浓缩物中的迁移情况。
4. 检验—提取物指标与第三方确认
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提取物的组成指标及按来源选定的污染项目。标示糖原时,应确认能够区分游离糖及添加糖的前处理方法,不得仅以总糖量替代。不得将灰分或氮的单项数值作为提取物纯度。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检验样品的浓缩或干燥状态、批次及查询联系方式,并使提取前后的结果能够进行比较。
5. 标示要求—固形物与原贝换算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牡蛎提取物量,并附注该量是按液态原料换算还是以提取物固形物计。包含载体的干燥粉末质量应另行标示。列出原贝换算量时,应明确带壳或去壳、湿质量或干质量及提取收率的计算基础;以个数表示时,应备有原料大小的依据。后添加锌等成分时,不得将其纳入牡蛎来源成分的说明。
6. 保存要求—吸湿与液态产品卫生
应通过保存试验确认粉末的吸湿、结块及对包装的附着情况,以及液态产品的沉淀、容器密闭及微生物状态。还应跟踪组成指标的变化及实际取出量。经营者应按产品制定保存规格及期限并提供依据,将开封后保管、器具清洁保持及出现异味或容器异常时的处理方式反映在标示样本中。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根据原料评价制定针对牡蛎过敏者的注意事项,不得仅以经过酶解或加热为由省略注意事项。不得引导使用者根据原贝换算个数增减建议用量,应提供该产品的计量指引。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并将载体、调味原料及添加的矿物质一并纳入注意事项文稿的审查。
8. 资料管理
应以可相互参照的形式保存采捕单元与出货管理资料、提取物料平衡、载体扣除及原贝换算的计算资料。混合多个海域原料进行生产时,应记录检验对象代表哪些采捕单元。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并通过记录核对,确认海域信息更新或收到查询时,能否检索出相关浓缩罐及包装批次。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能够连续确认采捕、出货管理、浓缩物检验及提取物量的标示。
- 部分符合:来源、污染物管理及固形物计算成立,且对计算资料的查阅指引等轻微不足规定了补充期限。
- 不符合:无法追溯采捕单元,无法说明浓缩后的管理,或将载体或贝壳质量计入提取物固形物。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附上提取类别及是否采用原贝换算。本协会应核查申请产品从采捕资料至干燥产品的物料平衡。海域、使用部位、酶或载体发生变更时,应更新评价,并在定期复核时核对产地信息与检验计划。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7日起实施。有关原贝换算的查询,应明确贝壳及水分的处理方式。
※本基准为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