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氨酸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46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在含鸟氨酸的食品中,添加精制原料所带入的量与食品提取物原有的量,有时会列于同一说明栏。此外,盐酸盐的投料重量、干物质中的浓度及销售状态下的含量,其计算基础各不相同。仅凭食品来源的说明无法追溯成分量,因此制定本基准,将各原料的带入量与最终产品的测定结果相衔接。
第1条(目的)
本基准规定验证鸟氨酸的供应形态、生产过程中的结转使用及标示量对应关系的要求。主体识别、生产认定、第三方检验、含量及制度注册信息的公开应适用上位规范JHFC-A-001,本文件对各原料的数量核实作出补充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食品用L-鸟氨酸、盐酸盐等盐类,以及标示鸟氨酸量的含食品提取物产品,包括粉末、颗粒、片剂、胶囊及饮料。仅标示提取物名称、未对该成分制定质量规格的一般食品,不属于本基准符合声明的适用对象。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原料带入量:根据各食品原料的实测浓度及使用量计算得出的、进入投料体系的鸟氨酸量。
- 2. 额外添加量:另行投入的精制鸟氨酸原料的量,应作为原料带入量的明细项加以识别。
- 3. 无水游离体基准:扣除构成盐的另一组分及水分,以鸟氨酸部分表示质量的基准。
- 4. 结转原料:从上一生产单元回收、用于下一次投料的粉末、溶液或中间产品。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鸟氨酸的鉴定与纯度
应对照[化学结构资料](https://www.ebi.ac.uk/pdbe-srv/pdbechem/chemicalCompound/show/ORN)及标准样品,确定L型的结构。盐类原料应在规格书中明确盐的种类及水分基准。经营者应对其他氨基酸、残留盐类及不同来源的杂质制定规格,并提供分析图谱及精制记录作为依据。
2. 质量要求:包括回收物在内的生产管理
应通过工艺流程图明确区分发酵、酶处理或提取,并按批次关联底物、分离液及回收晶体。使用结转原料时,应重新核实其剩余量及浓度,并批准将其与新投入部分合并计算的投料表。应记录母液重复利用的次数,不得将上一批次的浓度无条件用于下一次生产。
3. 检验:食品提取物中的分离确认
第三方机构对最终产品进行定量时,应确认鸟氨酸与赖氨酸、精氨酸等共存成分的分离情况。采用衍生化方法时,应通过加标回收试验考察试剂不足或食品色素的影响。应公开检验机构名称、方法、所采原料或产品的类别、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并保留从试样制备到计算的记录。
4. 标示要求:带入量与产品含量
应以无水游离体基准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中的鸟氨酸量。应记载所用盐的名称;列出盐类原料的配合重量时,应加以区分。说明提取物来源部分与额外添加部分时,应列明各原料的检验结果及投料量,不得将明细量重复计入产品总量。换算为食品个数等数量时,应附上所使用的实测资料。
5. 质量要求:混合粉末与贮存标示
对于混合提取物粉末与结晶原料的配方,应考察从充填开始至结束的成分分布偏差,以及吸湿导致的结块。液态产品应在加热充填后及贮存后确认含量。经营者应有据地制定均匀性、含量变化、微生物及包装的规格,并根据实际包装试验,标示开封后的密闭要求及计量方法。
6. 摄取注意事项
应以产品的计量单位说明每日用量,不得以所含提取物的重量代替。应注明,同时使用其他含鸟氨酸食品时,应确认各包装上的建议摄取量及原材料。应包含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生的提示,并确认与提取物来源相关的过敏注意事项是否与原材料栏一致。
7. 资料管理
应确保通过同一产品编号可查阅原料带入量计算表、结转台账、食品提取物分析图谱及包装文稿。应记录从干物质基准换算为实物基准的具体位置,并保留原料检验结果的更新日期。保存期限由经营者设定;应检查在收到按来源区分的数量查询时,能否提供计算过程。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原料带入量、回收物及标示的产品含量已完成核对。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鉴定、最终含量及投料收支,仅存在资料查阅指引方面的轻微不足,且已明确补充期限。
- 不符合:发现额外添加部分重复计入、盐重量转录错误或结转原料数量不明的情况。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附上所用提取物与精制原料的分类。本协会应根据申请资料核实带入量计算及第三方检验结果。供应形态或结转程序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检查,并在定期复审中确认与标示明细之间的偏差。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涉及带入量的查询应列明目标原料及计算基准。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效能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