蔓越莓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52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蔓越莓原料包括果汁、全果粉末、榨汁残渣来源的提取物等,即使名称相同,分析对象的提取难易程度也不同。原花青素的测定值还取决于提取方法和标准物质,因此,仅将数值并列也无法比较含量。本基准规定记录原料形态、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与标示量之间关系的机制。
第1条(目的)
要求公开果实来源证明及原花青素的测定条件,使各产品的分析值处于可重复试验验证的状态。以JHFC-A-001的信息公开五项基准为基础,追加有关果实加工分类及标准物质的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适用于已鉴定植物种类为蔓越莓的果实及其果汁、干燥粉末、提取原料,以及配有上述原料的口服食品。使用果皮或榨汁残渣的,应明确使用部位。不得将叶来源原料、其他种类浆果及其他植物来源成分合并计为蔓越莓原料。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PAC:本文件中原花青素的缩写。使用时应指定测定方法所检测的组分。
- 2. 可溶性PAC:在规定的提取条件下回收至液相中,并作为测定对象的PAC。
- 3. DMAC比色法:利用二甲氨基肉桂醛的显色反应进行测定的方法。
- 4. 标准物质换算值:根据所采用标准物质的校准曲线表示的量,应结合标准物质的种类解释该数值。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果实原料的真实性
应根据供应资料确认学名、使用部位、采收地及是否榨汁。应核对果实鉴别资料与适合加工程度的色素或其他组成指标。加入其他植物提取物或着色原料时,应明确其配方组成,不得仅凭检出PAC判定其来源于蔓越莓。经营者应规定真实性判定规格及证据的组合。
2. 质量要求:榨汁与提取的分流管理
应记录果汁、含果皮和种子的残渣及提取后残渣的去向。经过浓缩、过滤、吸附处理或干燥时,应追踪含PAC组分的流向及载体的投入。工艺变更时,应重新确认提取回收情况及组成,不得将适用于果汁来源原料的分析条件直接用于残渣提取物。
3. 检验:标准物质与提取方法的指定
第三方检验中,应在委托书中指定PAC的提取溶剂、时间、分离操作及标准物质。采用DMAC比色法时,应根据[比较标准物质的实验室间验证](https://pubmed.ncbi.nlm.nih.gov/33251544/)等研究适用条件,确认产品中的回收情况及显色干扰。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样品所处阶段、目标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
4. 质量要求:测定可确认的范围
仅测定可溶性组分时,应注明这一情况,不得断定结果为包括不溶部分在内的总量。使用A型键等说明组成时,应另行准备与相应键型鉴别相对应的分析资料。应参照[PAC分级分离与结构分析报告](https://pmc.ncbi.nlm.nih.gov/articles/PMC6515400/),不得仅将比色值作为键型的证明。经营者应制定PAC及残留农药、微生物、提取溶剂等项目的规格并附依据,记录接受或拒收的判定。
5. 标示要求:附测定方法的PAC含量
应区分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蔓越莓原料量与作为主要成分标示的PAC含量。PAC含量应附测定组分、方法及标准物质的参考信息出处。不得无条件换算采用不同标准物质所得的检验结果。同时标示果实当量时,应说明浓缩前重量及水分基准,并根据配方记录区分果汁量与全果重量。
6. 质量要求:酸性食品中的贮存与回收
含果汁的配制品应观察液体酸碱性、沉淀及色泽的变化,不得用去除沉淀后的测定值判定整个产品。粉末应调查受潮结块及提取回收情况的变化。经营者应确定贮存期间PAC测定值、微生物及包装的规格和期限。振摇及重新密封的标示应通过贮存后的实际产品进行确认。
7. 摄取注意事项
对于有酸味的浓缩液,应说明已确认的稀释方法及计量单位。应避免将果汁饮料与提取物胶囊按相同量处理的说明,并记载同时使用时应确认各包装建议摄取量的内容。应标示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并检查咨询用资料是否也能够载明PAC含量的测定基准。
8. 资料管理
应保存果实验收记录、分流图、提取条件、标准物质证书及显色时的原始数据。保存期限由经营者规定。变更分析方法或标准物质时,应审查同一样品的比较结果及对标示值的影响,并明确可比较的范围。保留旧数值的公开页面也应作为修订对象管理。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全部要求,且可验证果实来源及附有方法和标准物质信息的PAC含量。
- 部分符合:来源及测定组分已确定,不足仅限于分析资料的指引,且已公开补充完善期限。
- 不符合:标准物质不明、仅凭比色值断定键型,或无依据地将可溶性组分标示为总量。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附上分析方法及标准物质信息,提交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确认果实分流及测定条件。应在榨汁方法、吸附材料或分析标准物质变更时进行复核,并在定期检查中核对PAC含量所附说明的版本。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对于PAC相关查询,应明确说明标准物质及测定组分。
※本基准为有关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效果、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