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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石榴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53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石榴原料包括果汁、果皮提取物及种子油,原料名称相同,采集部位与成分构成也不一致。压榨整个果实与仅压榨可食部时,转移至果汁中的成分也会不同。仅凭鞣花酸这一项目也难以判断来源。本基准明确各部位的流向,评价分析值与食品标示的对应关系。

第1条(目的)

规定避免混淆石榴加工部位、组分及指标成分的质量管理要求。以按照JHFC-A-001公开信息为前提,具体规定利用部位分离记录及多项组成信息进行确认的程序。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适用于石榴果汁、食用部位粉末、果皮等的提取物、种子油及含有上述原料的口服食品。应逐一确认各原料的原植物学名及用于食品的部位是否适用。树皮、根皮及叶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以果实来源这一共同说明将其纳入。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原植物与部位的确认

应通过照片、验收单及供应方的加工图确认原植物、采收物及使用部位。对于控制果皮混入程度的果汁,应保留去皮方法及压榨条件。经营者应制定损伤果、异物、残留农药等项目的规格,并根据果实采购实际情况说明依据。不得将种子油的确认资料挪用于果皮提取物的鉴定。

2. 质量要求:按部位进行生产管理

应将压榨、过滤及浓缩的历史记录与果汁对应,将提取溶剂及回收组分与果皮提取物对应,将榨油及精炼记录与种子油对应。副产物转入其他工序时,应编制部位分流数量表。将提取物回添至果汁的操作应作为额外配料记录,并根据出货资料审查其是否与单纯榨汁产品的说明一致。

3. 质量要求:不依赖单一指标的纯度判定

对于果汁及提取物,除鞣花酸外,还应确认适合其部位及制法的单宁等组成。应参照[石榴提取物组成研究报告](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0349921/),不得仅凭鞣花酸值判定真实性。经营者应说明所采用指标、混入物及残留溶剂的规格,并提供依据。种子油应另设脂肪酸组成及油脂质量项目。

4. 检验:区分分解前后的测定

第三方机构对鞣花酸进行定量时,应说明数值为游离值还是分解后值,以及提取和水解条件。将安石榴苷作为标示指标时,应委托对其进行分离定量。不得将总多酚的比色值替代为单个成分含量。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样品的部位及加工形态、批次及结果查询联系渠道。

5. 标示要求:部位名称与指标含量的对应

应按各类别分别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果汁、提取物或种子油的量。主要栏目标示的指标成分应记载其含量及测定基准。将种子油量与鞣花酸量作为同一原料的组成明细处理时,应确认配方及分析依据。果实当量应附使用部位、水分基准及提取物料平衡资料,并根据生产资料复核标示文稿中的计算。

6. 质量要求:按食品形态进行贮存标示

果汁应调查浑浊、沉淀及容器底部成分残留情况,提取粉末应调查吸湿与结块情况,种子油应调查氧化变化。经营者应确定各形态的含量、微生物或氧化项目的规格和期限,并提供依据。对于振摇、避光及开封后的贮存,不得仅凭其他部位原料的贮存试验确定条件。

7. 摄取注意事项

为防止将果汁的每日摄取量换用于浓缩提取物的建议摄取量,应使人也能够在注意事项栏中确认加工形态。稀释产品应说明已确认的调制操作,种子油应记载能够明确其为食品用途的使用方法。应标示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并准备可在咨询时说明部位及指标成分的资料。

8. 资料管理

应将部位分流数量表及回收组分的检验结果与产品批次关联,并以不同名称分别管理游离值与分解后值的分析图。保存期限由经营者规定。变更压榨方式或提取部位时,应审查原有指标可继续采用的范围,并一并保留原料名称、分析方法及标示量的变更历史记录。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时,应明确记载果汁、提取物及种子油的分类。本协会应审查部位分流及指标的测定基准。提取物回添配料、部位或分解前处理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复核,并在定期确认时更新各部位的公开资料。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8日起适用。石榴原料的查询应区分部位及加工形态进行处理。

※本基准为有关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效果、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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