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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透明质酸(口服)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54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对于添加于口服食品中的透明质酸,仅凭原料阶段的分析结果,无法说明其经过加热、混合及分装后在产品中的状态。在含有较多其他多糖或糖类的食品中,仅测定总糖量或黏度也无法得知成分含量。本文件着眼于食品加工与分取,旨在以销售状态的产品验证包装标示量。

第1条(目的)

识别食品用透明质酸的来源及化学形态,评价其从实际产品中的回收、配料均匀性及含量标示。以JHFC-A-001作为公开信息的上位规范,规定将确认工作延伸至口服产品包装单位的实务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适用于配有已确认可用于食品的透明质酸或其盐的粉末、片剂、胶囊、饮料及果冻等。包括发酵来源产品、动物组织来源产品及经过受控链长调整的产品。交联体、化学修饰体、注射及外用产品和细胞加工材料,不得纳入依据本基准作出的符合声明。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食品用原料的同一性

应将来源明确至发酵来源,或动物种类及使用组织,并通过供应资料确认所采用的是酸还是盐。应核对[透明质酸的结构分类](https://www.ncbi.nlm.nih.gov/mesh/68006820)与原料鉴定资料。应通过具有选择性的结构试验鉴别其他多糖,由经营者制定纯度、残留蛋白质及工艺来源物质的规格,并提供依据。

2. 质量要求:向食品加工环节的交接

应将原料回收及纯化记录衔接至食品工厂的验收环节。经过链长调整的原料,应承接调整后的规格。应记录投入食品前的预分散、搅拌、加热、保温及灌装条件,并检查因投料位置不同而形成的结块。除配料罐外,还应将管道及灌装口中残留的成分纳入回收确认对象。

3. 检验:从食品基质中分离回收

第三方机构定量时,应采用最终包装单位,并使用不含透明质酸的基质样品或加标样品验证干扰及回收情况。采用测定酶解后产物的方法时,应确认其与基质来源成分的分离情况。应公开机构名称、试验方法、包装单位、产品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不得仅将总糖量作为目标成分含量报告。

4. 质量要求:分装均匀性与分子尺寸

应在灌装前段、中段及后段取样,调查各包装单位的含量及残留结块。经营者应制定均匀性及分子尺寸的规格,并以产品加工后的试验作为依据。测定分子尺寸时,应研究前处理造成的链变化或去除情况,明确可将原料阶段的平均值视为最终产品数值的条件。

5. 标示要求:口服食品中的含量

应记载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含量,并说明以酸还是以盐为基准。采用以酸计含量时,应在计算表中保留盐的种类、水分及原料纯度的处理方式。使用“低分子”等表述时,经营者应公开分类依据,并明确测定对象是原料还是产品。应在包装文稿中核对所配原料重量与包装内食品的实测量。

6. 质量要求:贮存后的食品状态

果冻应观察析水,饮料应观察析出,粉末应观察吸湿导致的凝聚,并在贮存后也实施包装单位回收。应分别追踪含量与分子尺寸,不得以外观上的黏稠程度替代含量判定。经营者应确定质量规格及期限,并根据试验标示开封后或与水混合后的贮存条件。

7. 摄取注意事项

对于需调制的粉末产品,应说明投料顺序、所用液体及计量方法,并明确残留结块时的处理方式。应在包装上说明作为口服食品的使用方法。应根据动物来源或发酵培养基信息研究必要的原材料注意事项,并连同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的内容,一并确认标示样稿。

8. 资料管理

应将原料形态、食品基质配方版本、灌装位置、包装单位回收结果及含量计算关联起来。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并记录仅含基质的对照样品的制备条件。变更增稠用原料时,应重新确认回收方法的适用性,并在查询资料中反映原方法不再能够测定的范围。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应记载食品形态及包装单位,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应确认申请产品的基质对照、回收结果及分装试验。加热条件、增稠用原料或灌装方式变更时,应重新评价,并在定期确认时检查贮存后的回收情况。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查询产品含量时,应指定食品形态及包装单位。

※本基准为有关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效果、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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