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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FC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認定健康食品協会

胎盘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56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胎盘原料的组成会随胎盘采集后的处理方式、提取及分解程度而变化。将采集组织的湿重与干燥提取物量并列标示时,可能无法明确水分及提取残渣的处理方式。此外,即使来源动物相同,也需另行确认从采集到加工的卫生履历。本基准旨在衔接胎盘验收与提取物料收支,以核验名称及标示量。

第1条(目的)

本基准对动物胎盘来源的食品原料的采集单位、加工履历、提取物规格及数量说明进行评价。信息公开应适用JHFC-A-001的五项基准,本文件规定胎盘原料特有的证明资料。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从已确认食品用途使用条件的猪、马等动物胎盘中获得的提取物、酶处理物、干燥物及其口服配方食品,包括液态产品、粉末、片剂和胶囊。人体来源物、注射用制剂、外用产品及冠以胎盘名称的植物等原料不属于适用对象,不得计入用于表明符合本文件的数量。

第3条(术语和定义)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胎盘的同一性与采集履历

应通过供货证明及原料阶段的鉴别资料,确认动物种类以及所用组织为胎盘组织。应将采集时的卫生检查、收集前的储存及运输记录与验收相衔接。合并多次采集的原料时,应保留其组成单位的记录。应确认动物健康管理资料及食品用途的适用资格,不得仅凭后续工序的检验接收来源不明的部分。

2. 质量要求:提取、分解的生产管理

应列明所采用的清洗、血液等物质的分离、提取、酶处理、加热及干燥工序。应分别管理原组织储存期间的再污染及处理后的再污染,并备有工艺条件的设定依据。对于动物来源的微生物等,应规定管理对象及降低其水平的工序的验证范围,不得仅凭加热记录,将未经验证的对象也视为已处理。

3. 质量要求:提取固形物与组成

应结合水分、灰分、含氮成分、游离氨基酸及必要的组成谱型,对提取物作出规定。经营者应制定同一性及纯度的判定规格,并提供基于生产方法和批次变动的依据。不得以总氨基酸量代替胎盘来源的证明,外加氨基酸及载体应通过配方记录加以区分。

4. 检验:按来源确定的项目与第三方确认

应根据饲养信息及提取条件选择残留兽药、元素、微生物等检验项目。应由第三方机构确认组成或卫生方面的管理项目,并研究提取浓缩所造成的样品中干扰。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检验对象属于胎盘、中间提取液还是产品、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检验计划及合格判定规格应由经营者制定,并附依据。

5. 标示要求:湿重与产品中的量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胎盘原料量,并明确其为提取固形物量或含载体的原料制剂量。并列标示原组织折算量时,应公开使用时的水分状态、提取得率及计算公式。不得将原组织折算量置于实际含量的标题下,应校核容器与销售页面所示动物种类及加工形态是否一致。

6. 质量要求:液态及干燥产品的储存

应使用实际包装,跟踪液态提取物的沉淀及微生物状况、干燥产品的吸湿及气味。应确认储存后的组成及取出量,由经营者设定储存条件及期限。应标示开封后密闭封口、计量器具使用及容器异常时的处置要求,并与储存试验条件核对。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确认来源动物、共用原材料及酶来源物的过敏信息,不得仅以已分解为由删除注意事项。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应提供计量指引,避免将原组织折算量误读为建议摄取量,并提示摄取后出现异常时停止摄取并咨询。应在原料评价表中保留注意事项文本的依据。

8. 资料管理

应保存从胎盘原料单位到提取罐、干燥批次及包装编号的对应表。应汇集可用于重新计算湿重、废弃部分、回收固形物及载体投入量的资料。保存期限应由经营者规定,并应检查在动物种类切换或采集来源变更时,能否查出混有旧原料的产品范围。

第5条(评价分类)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明确动物种类及提取形态。本协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确认从采集到产品标示的数量衔接。采集管理、分解处理或折算方法变更时,应重新评价,并在定期复审中检查来源资料的连续性。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以胎盘原料单位作为查询起点。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效果、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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