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蛋白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57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含弹性蛋白的动物组织中还共存其他蛋白质,组织投入量与纯化后的弹性蛋白量并不相同。此外,不溶性原料与经增溶、水解的原料,其分析对象也不同。仅测定总蛋白质无法说明上述差异,因此,本基准以组织分离与鉴别指标的对应关系为重点,对原料命名及含量标示进行评价。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明确弹性蛋白原料的分离组分、增溶状态及鉴别的可靠性。以JHFC-A-001规定的主体识别等五项基准为上位基准,补充共存蛋白质及折算的处理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食品用途的动物组织来源含弹性蛋白原料、分离弹性蛋白及其水解物,适用于粉末、颗粒、胶囊、饮料等,应明确所用组织及加工状态。医疗材料、外用产品及单纯的组织粉末,不应与纯化弹性蛋白归为同一类别进行评价。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分离弹性蛋白组分:从组织中去除共存物后获得的、以弹性蛋白为目标的分离部分。
- 2. 增溶状态:描述未经处理、增溶或水解的类别,以及转移至溶液中范围的状态。
- 3. 交联指标:锁链素、异锁链素等为鉴别而测定的成分。应参考[交联氨基酸分析资料](https://www.jstage.jst.go.jp/article/chikusan1924/62/2/62_2_186/_pdf/-char/en)进行选择。
- 4. 共存蛋白质:残留于分离组分中的胶原蛋白等目标弹性蛋白以外的蛋白质。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动物组织与分离前的鉴别
应明确鱼类或哺乳类等动物种类、所用组织及初步处理。应将组织照片、采购记录或加工前样品的鉴别结果与原料证明核对,对于汇集不同组织的原料,应保留其组成明细。无法确认物种及组织时,不得以后续工序的氮分析值代替来源确认。
2. 质量要求:共存物去除与生产管理
应按实施顺序记录脱脂、清洗、其他蛋白质去除、增溶及分解。应追踪分离残渣及可溶组分的回收去向,管理其重新投入目标组分的过程。药剂、酶及中和、脱盐的管理点应由经营者根据工艺试验确定,并通过生产记录及残留物检验予以确认。
3. 质量要求:同一性及纯度的判定
应结合交联指标、氨基酸组成及共存蛋白质的测定进行判定。经营者应针对各动物种类及处理条件设置参照样品,提供鉴别及杂质规格与依据。不得仅因检出交联指标就将整个组分判定为纯弹性蛋白,应确认水解所导致的指标回收差异。
4. 检验:指标回收与第三方分析
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交联指标或可用于鉴别的分析谱型。分解样品后进行测定时,应评价前处理回收率、标准物质及共存成分的干扰。应将微生物及不同来源的污染物纳入计划。应公开机构名称、试验方法、目标组分、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不得将未经处理产品的检验结果挪用为分解产品的结果。
5. 标示要求:原料分类与含量依据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弹性蛋白或弹性蛋白水解物量,并列明计算对象的名称。含弹性蛋白的组织粉末及含载体制剂的添加量应予以区分。根据指标量折算时,应备有与组织及加工状态相对应的系数依据,不得将无法证明系数合理性的数值标示为确定含量。
6. 质量要求:分散与储存标示
不溶性产品应考察沉降及计量均匀性,水解产品应考察吸湿及气味变化。应在实际产品中跟踪储存期间的鉴别指标及分散状态,由经营者规定可接受的状态、包装及期限。是否需要振摇以及开封后的密闭方法,应根据所取样品的变异程度及储存试验结果进行标示。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依据鱼类等原料动物及加工助剂相关的过敏资料制定注意事项。应附注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应避免作出将大量粉末直接放入口中的指引,并校核与剂型相适应的摄取方法。应提示避免使用发生凝集或有异味的产品,并标示出现异常时停止使用及联系方式。
8. 资料管理
应将分离组分回收记录、交联指标原始数据、共存物评价及标示折算的版本成套保存。保存期限应由经营者规定。切换分析方法时,应保留与旧方法的对应关系,并从标示文稿追溯至分析台账,确认同一弹性蛋白名称下是否混用了不同的计算对象。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从组织鉴别到分离组分、分析指标及标示计算均一致,全部要求的证据齐备。
- 部分符合:组分鉴别及含量计算成立,不足仅限于与旧方法对照资料的整理等方面,且有处理期限。
- 不符合:将组织粉末称为分离产品,未扣除共存蛋白质即作为实际含量,或折算系数无依据。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应在自我符合声明中注明增溶状态及测定对象。本协会确认时,应审查申请产品的交联指标与分离工序的对应关系。原料组织、分离方法或指标折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检查,并在复审中考虑分析技术的发展动向。
附则
自2026年9月8日起适用。查询资料中应注明属于分离产品还是水解产品。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效果、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