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丝肽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58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仅凭蚕丝肽这一名称,无法判别其为茧丝中哪一种蛋白质的分解产物。通过精练进行分离、水解及脱盐的方法,也与所得组成及游离氨基酸比例有关。本基准旨在确认食品用茧丝原料及加工路径,明确蚕丝粉末、蛋白质分解物及氨基酸混合物在标示上的界限。
第1条(目的)
本基准对从茧丝中回收的蛋白质类别及分解后的肽组成进行连续核验。除依据JHFC-A-001五项基准进行信息公开外,还将精练组分、食品用药剂管理及数量计算纳入评价对象。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对已明确家蚕等物种的茧丝来源食品用蛋白质进行水解所得的原料及其配方食品。应明确其来自丝素蛋白、丝胶蛋白或两者的混合物,适用于粉末、颗粒、片剂、饮料等。未分解蚕丝粉末、蚕蛹粉末、纤维加工废液及外用材料不属于本文件的肽类范围。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丝素蛋白组分:以构成茧丝纤维部分的蛋白质为主要目标回收的组分。
- 2. 丝胶蛋白组分:将茧丝表层的蛋白质分离后回收的组分。
- 3. 精练分离记录:将茧丝处理液与残留纤维分开,并记载各组分流转及用途的记录。
- 4. 游离氨基酸比例:明确分析基准后求得的未结合氨基酸的组成比例。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茧丝原料的食品用途确认
应在验收资料中记载家蚕等物种、饲养及采茧地区、原料状态及分选履历。应确认采购渠道能够防止混入经过纤维用途染色、防虫或整理处理的原料。应将食品用途的供货证明与加工前样品核对,由经营者制定原料鉴别及异物规格,并说明采用理由。
2. 质量要求:精练与分解的生产管理
应图示保留丝素蛋白的工序及回收丝胶蛋白的工序,混合时应记录混合时点及比例。应将精练剂、溶解用盐类、酸、碱及酶作为食品用途的管理对象进行检查。对于所采用的透析、过滤、脱盐等工序,应设定去除对象及确认项目,并通过处理液的物料收支及残留试验进行验证。
3. 质量要求:作为肽的同一性及纯度
应结合氨基酸组成及分子大小分布进行考察,确认其是否与申报的回收组分相对应。应区分游离氨基酸、灰分及后添加物,不得仅凭总氮值确定肽量。经营者应制定分解度及组成规格,并以原料组分及工艺条件作为依据提供。判定资料还应包括未分解部分的残留情况。
4. 检验:分解物分析与第三方核对
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分子大小或游离氨基酸的分级测定,并确认盐类及配方中糖类对分析的影响。工艺药剂残留及微生物的检验对象应根据精练、干燥工序选定。应公开检验机构、方法、样品组分、批次、前处理及查询联系渠道。原料液与干燥产品的结果应统一水分基准后核对。
5. 标示要求:来源组分与分解物量
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蚕丝肽原料量,并注明其来自丝素蛋白、丝胶蛋白或混合来源。标示肽部分的量时,应明确游离氨基酸、残留盐类及载体的处理方式。根据蚕茧个数或茧丝重量进行折算时,应备有计算资料,并在与产品中肽实际量分开的栏目中标示。
6. 质量要求:吸湿及溶解状态的储存评价
应观察分解物吸湿、粉末附着、液态产品浑浊及沉淀。应在不同分解度的批次中确认溶解步骤,并验证包装后的取出量。经营者应规定储存规格、期限及配制后的处理要求,根据试验记录确定密封、溶解方法及开封后的标示内容。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建立收到蚕丝来源原料过敏报告或咨询时的确认程序。不得以原料组分已分离或已水解为由,一概标注无需注意。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以及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应通过标示样稿确认干燥粉末的摄取方法及其他配方原材料的注意事项。
8. 资料管理
应保存采茧资料、按食品用途处理的证明、精练分离记录、脱盐检验结果及游离氨基酸计算资料。经营者应设定保存期限,组分名称变更时,应保留与旧名称的对应表。应通过抽样核对记录表单,确认能够从咨询涉及的包装编号追溯至精练液及残留纤维的使用去向。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食品用茧丝确认、组分回收、分解物分析及标示对象量相互一致,并满足全部要求。
- 部分符合:原料适用资格及分解物计算不存在问题,对组分名称履历整理等方面的不足已有补充计划。
- 不符合:未确认纤维用途加工品的适用资格,无法明确回收组分,或将单纯的游离氨基酸作为肽处理。
第6条(实施)
应在自我符合声明中明确来源组分及精练路径。本协会应确认申请产品的分离记录及分解后的测定结果。精练剂、溶解方法、脱盐工序及组分配比变更时,应更新评价,并在定期检查中重新确认食品用途的供货条件。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资料整理应采用精练组分的名称。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效果、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