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59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灵芝的流通名称可能涉及多个分类学名称,仅凭名称无法确定所用菌种。子实体、菌丝体及孢子的采集工序不同,培养基质的残留及提取溶剂的选择也与产品组成有关。本基准旨在明确所采用的分类资料及使用部位,确保粉碎、提取后仍可追溯原料来源及标示量。
第1条(目的)
本基准对灵芝原料的菌种鉴定、使用部位及培养来源成分的区分进行审查。以JHFC-A-001的五项基准作为信息公开的共同要求,本文件规定菌类原料的证明资料及提取物的测定范围。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以灵芝名称供应、且已确认食用条件的灵芝属(Ganoderma)子实体、菌丝体、孢子及其提取物,适用于原料粉末、片剂、胶囊、液态产品等。含菌丝体的培养基质应与单独的菌丝体区分,其他属的菇类及来源未经确认的混合粉末不得计入本文件所述灵芝量。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采用学名:附有鉴定所用分类资料、查阅日期及异名对应关系的原料菌名称。
- 2. 使用部位类别:用于区分子实体、菌丝体、孢子或含培养基质物料的标示单位。
- 3. 培养基质残留物:回收的菌丝体原料中残留的谷物、锯末等培养用物质。
- 4. 提取组成图谱:用于比较各提取条件下成分谱型的分析资料。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菌种的同一性
应在菌种记录或采集资料中注明采用学名及鉴定方法。应结合形态资料及必要的遗传学资料,并确认参照序列的来源。应以[灵芝原料鉴别研究](https://pmc.ncbi.nlm.nih.gov/articles/PMC4543481/)作为方法选择资料;提取后无法鉴别时,应通过加工前留存样品及其与生产的对应关系予以补充。不得仅以俗称作为鉴定证据。
2. 质量要求:栽培、回收的生产管理
应追溯菌种传代、培养基质、栽培区块及采收时点。应按工序分别记录子实体切取、菌丝体分离或孢子收集,检查其他菌种、泥沙及基质的混入情况。标示孢子经过破碎时,应规定观察破碎状态的方法,不得仅凭经过设备处理这一事实判定处理状态。
3. 质量要求:提取物与纯度的规定
应记录采用热水或其他食品用溶剂的提取条件、浓缩及载体添加情况。以多糖等作为组成指标时,应选择能够鉴别培养基质来源淀粉及添加糖的试验。经营者应制定使用部位、夹杂物及组成的规格,并提供依据。不得仅根据总糖量计算菌来源的特定多糖量。
4. 检验:第三方机构对组成及污染的确认
第三方检验应涵盖与使用部位相对应的成分谱型,以及根据栽培、提取条件选定的残留农药、元素、微生物等。指标定量时,应确认标准物质及基质干扰,并采用相同前处理条件比较提取组成图谱。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样品形态、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经营者应保留规格及检验频次的依据。
5. 标示要求:部位名称与提取物重量
应在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灵芝原料量旁注明使用部位及属于粉末还是提取物。含菌丝体培养物应明确所标数量包含基质。应分别标示提取物量、含载体制剂量及指标成分量,原料折算倍数应附干燥基准及得率。混合不同部位时,应通过配方表核对其组成明细。
6. 质量要求:不同形态的储存条件
干燥子实体应跟踪吸湿及异物情况,孢子原料应跟踪凝集及油脂状态,液态提取物应跟踪沉淀及微生物状况。还应考察储存期间指标成分的变化,由经营者规定包装、期限及储存规格。应标示开封后的密闭要求及液态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以天然来源的说明一概接受外观异常。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确认有关菇类原料及培养基质残留的过敏资料,并将谷物等来源信息纳入注意事项文本的审查。应注明正在接受治疗或用药者应咨询医师。应提供明确指引,避免混淆用于煎煮的子实体与提取粉末的配制方法。应确认包装及销售页面所示的异常时停止摄取要求及咨询窗口是否一致。
8. 资料管理
应将采用学名的依据、鉴定样品、从菌种到采收的记录及提取组成图谱相互关联。经营者应确定资料保存期限,并分别记录分类名称变更及实际原料变更。对于同时使用孢子与子实体的产品,应保留各收集、采收单位的对应关系,并检查能否通过索引反向追溯被查询产品的来源。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能够确认包括菌种鉴定、使用部位、培养基质处理及提取量标示在内的全部要求。
- 部分符合:物种及使用部位已确定,规格及标示无误,对异名资料的引用整理等方面已有规定期限的补充安排。
- 不符合:无菌种鉴定依据,将含培养基质的量作为单独的菌丝体量,或使用部位标示与事实不符。
第6条(实施)
应在自我符合声明中记载采用学名、使用部位及是否残留基质。本协会应确认申请产品与加工前鉴定资料的关联。菌种、基质、采收部位或提取溶剂变更时,应重新评价,并将分类资料的更新纳入定期复审。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8日起实施。原料查询时,应将俗称与采用学名相互对应。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效果、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