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胶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61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蜂胶的组成因采集地区及周边植物而异,即使原块颜色相同,其分析图谱也未必一致。提取时去除的蜡、所用溶剂及干燥载体也关系到提取物的重量标示。本基准梳理不同地区原料的识别及提取固形物的计算方法,使口服产品的溶剂信息及过敏反应注意事项能够得到核实。
第1条(目的)
评价蜂胶的采集来源、树脂性成分的组成及脱蜡、提取过程。依据JHFC-A-001的信息公开五项基准,规定原块重量与提取物量的区分、与地区相对应的检验及注意事项文字的依据。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适用于由蜜蜂采集的树脂性物质等构成的食品用蜂胶原料、其提取物及口服液体产品、粉末、胶囊等。包括以水、乙醇及其他已确认可用于食品的介质制备的产品。不包括将蜡、蜂蜜或植物树脂单一原料称为蜂胶提取物的产品及外用产品。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采集地区类型:根据养蜂地区、采集期及组成资料描述特征的原料分类。
- 2. 原块:脱蜡及提取前的采集物,可能含有蜡及待去除物。
- 3. 脱蜡物料衡算:处理前原料、分离出的蜡及送往提取工序的组分之间的重量对应关系。
- 4. 树脂性提取固形物:提取液中扣除溶剂、后添加物及规定的去除对象后所测定的部分。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地区类型的一致性
应记录养蜂地区、采集方法、采集时间及混合原块的构成明细。标示来源植物时,应具备实地调查与组成比对等证据,不得仅凭地区名称断定植物种类。应结合色泽及多种成分的分析图谱,由经营者按地区类型制定识别规格并提供依据。
2. 质量要求:分选、脱蜡及提取的生产管理
应追踪蜂巢碎片、砂等的去除、脱蜡、提取、过滤及干燥过程。工序记录应包括提取溶剂的组成、是否重复使用及残留确认情况。应通过脱蜡物料衡算确认回收组分,并单独记录重新添加蜡的制备产品。还应检查食品用设备的清洗情况及切换溶剂时的残留带入情况。
3. 质量要求:指标选择与纯度
应根据地区类型及提取方法选择酚类成分等指标,并通过与参照原料比较作出判定。不得仅凭总多酚等总量试验证明原块的真实性。经营者应制定提取固形物、残留蜡及杂质的规格。对于指标不同的原料,应避免仅凭单一成分含量的高低判定为等同产品,并保留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4. 检验:第三方对提取物的评价
应由第三方机构确认指标成分图谱及养蜂、提取环节所涉管理项目。应从残留农药、兽药、元素、溶剂及微生物中选择项目,并验证树脂对回收率的干扰。应公开检验机构、测定方法、液态或干燥状态的区分、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规格及检验频次应由经营者根据采集情况设定。
5. 标示要求:浓度与每日用量
应标明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蜂胶提取物量,并注明其为树脂性提取固形物量还是原料制剂量。应区分原块折算量、提取液浓度及指标成分含量,不得将提取液量直接记为固形物量。滴加式产品应确认液滴体积的波动并规定计量方法;含乙醇的产品应清晰标示相关信息。
6. 质量要求:析出与容器使用
应考察保存期间的树脂析出、容器壁附着、溶剂挥发及滴加量。对于稀释后使用的产品,还应确认推荐介质及配制后的状态。经营者应规定允许的析出状态及保存期限,并根据试验结果标示摇匀方法、密闭要求及开封后的处理方式。应通过外观样本等验证异常的辨别方法。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将有关蜂胶过敏的[官方注意事项研讨资料](https://www.tga.gov.au/sites/default/files/consult-labelling-rasml-071107.pdf)用于产品评价。应告知使用者,出现口腔或咽喉刺激、肿胀时应停止使用,出现呼吸异常等情况时应及时就医。应注明接受治疗或正在用药者应咨询医生。应确认有关所含酒精及稀释方法的注意事项,不得采用以刺激反应为由建议继续使用的说明。
8. 资料管理
应将地区类型的参照分析、脱蜡物料衡算、提取溶剂台账及滴加量试验与产品编号关联。资料保存期限应由经营者确定;采集地区的混合比例发生变化时,应保留原组成图谱。应确认能否从原块来源查询追溯至使用同一提取罐制备的产品,并按地区类型整理注意事项文字的修订理由。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包括地区类型、提取固形物、溶剂管理及口服使用注意事项在内的所有项目均有依据。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来源、提取物料衡算及重要注意事项的标示,并对滴加试验资料索引等不足规定了补充完善期限。
- 不符合:无依据地标示来源植物,将含蜡的原块量作为提取固形物量,或省略已掌握的过敏反应信息。
第6条(实施)
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时,应注明采集地区类型及提取介质。本协会确认申请资料中的组成图谱、溶剂物料衡算及计量说明。地区构成、提取介质或容器规格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估,并在定期复审中跟踪原块及注意事项信息的变化。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地区类型及提取介质应作为资料查询的识别项目。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