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藻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62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螺旋藻的原料管理需要区分所培养生物的名称与培养水中可能混入的其他生物。将收获藻体干燥而成的粉末与提取色素等所得的提取物,也不能作为等重原料进行比较。制定本基准旨在将培养体系识别、收获时的混入监测及干燥后的组成相衔接,明确藻体原料量及检验对象。
第1条(目的)
对于以螺旋藻名义流通的培养藻体,评价其物种确认、培养环境及混入物质的管理。以JHFC-A-001的五项基准作为公开信息的上位要求,补充从培养单元到产品的检验范围。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适用于以螺旋藻商品名称流通的Arthrospira属等生物中,已确认所采用分类及食品用途的培养藻体、其干燥粉末,以及片剂、颗粒等配合食品。应明示所采用的学名及异名。不得将从天然水域采集的未经鉴定的混合藻类及分离色素纳入与全藻体原料相同的类别。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培养体系识别:将接种原始株、所采用的学名及培养设备关联,以确认目标生物的管理。
- 2. 收获单元:与培养罐或培养池及收获时点相对应的藻体回收单元。
- 3. 混入藻类监测:通过采水、观察及必要的分析,检查目标藻体以外的藻类等是否存在的作业。
- 4. 藻体干物质量:扣除回收藻体中的水分,且不计入后添加的赋形剂等后计算的量。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培养株的一致性
应具备原始株获取记录、保存方法及接种历史。应结合显微镜观察及必要的遗传学确认,将参照资料中的学名与实际样品对应。经营者应制定识别规格,并规定仅凭形态无法区分时的补充确认措施。不得仅凭一般的蓝绿色外观或总蛋白质数值认定为螺旋藻。
2. 质量要求:培养水与收获的生产管理
应记录用水、营养盐、培养液重复使用情况及设备的开放式或封闭式类别。应设定采水位置、非目标生物观察及降雨等引起的外部流入检查。应管理收获后的清洗、脱水及干燥前的滞留过程,不得仅凭培养水试验判定干燥藻体的状态。应通过生产记录确认异常培养单元的隔离情况。
3. 质量要求:混入来源物质与纯度
应参照[有关蓝藻产品中混入物质的官方资料](https://www.fda.gov/food/natural-toxins-food/blue-green-algae-products-and-microcystins),根据培养环境选择微囊藻毒素类等管理对象。经营者应制定目标物质、灰分及异物的规格,并提供依据。不得将目标藻株的鉴定结果作为不存在混入物质的证明,应核对环境监测与产品分析结果。
4. 检验:采水与干燥藻体的第三方确认
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干燥藻体中选定的污染物及组成项目。对于微囊藻毒素类,应明确记载测定种类、总量法与单项法的范围、提取回收率及检出限。还应评价用水来源的元素及干燥后的微生物。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样品所处阶段、与收获单元的对应关系及查询联系渠道,并将“未检出”的含义限定于试验范围。
5. 标示要求:藻体量与营养成分量
应标明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螺旋藻藻体原料量,并注明干燥状态及是否含有赋形剂。并列标示蛋白质等成分时,应以产品分析或合理计算为依据,区分藻体总量与成分量。对于另外配入分离色素的产品,应区分其添加量,并确认声称成分来自藻体的标示是否与配料记录一致。
6. 质量要求:干燥状态与保存标示
应采用实际包装跟踪水分、吸湿、色泽及气味,压制片剂还应观察破碎及计量单位的变化。经营者应结合干燥后的微生物状态制定保存规格及期限。应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防潮、避光及开封后密闭,并通过标示样本确认包装损坏时的处理方式。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利用配方表及营养成分资料,备妥可供需要限制膳食成分摄入者向医生出示的信息。应注明接受治疗或正在用药者应咨询医生。应检查有关藻类原料或添加原材料的过敏反应信息,并告知使用者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并咨询。还应确认使用干燥粉末时的计量方法。
8. 资料管理
应保存从原始株到培养设备、采水点、收获单元及干燥批次的系统关联图。经营者应规定保存期限,保留用水或营养盐的变更历史及检验项目的调整理由。怀疑存在混入时,应通过核对收获台账,检查能否检索出重复使用同一培养液所涉及的范围。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满足原始株识别、培养水管理、干燥藻体试验及藻体量标示的全部要求。
- 部分符合:鉴定、混入管理及标示量的依据成立,仅存在采水记录检索便利性等方面的不足,并限期补充完善。
- 不符合:无法鉴定目标藻株,未实施混入监测,或将检验范围以外的物质也标示为不存在。
第6条(实施)
经营者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时,应附注培养方式及藻体形态。本协会确认申请产品的收获单元及样品代表性。原始株、用水、培养设备或干燥方法发生变更时,应更新审查资料,并定期复审环境监测与出货检验的对应关系。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收获单元的查询资料应包括培养液的共用关系。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