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七人参质量与标示基准
JHFC-S-065 制定:2026年9月8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8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田七人参也以三七等名称流通,因此需要将俗名与植物种类对应。将根、根茎及其他部位作为同一原料处理,或混用蒸制与未蒸制原料的分析值,会使标示量的验证变得困难。制定本基准旨在依据植物鉴定、地下部分类及加工历史,说明粉末与提取物的组成。
第1条(目的)
明确田七人参的种类及使用部位,确认干燥、蒸制及提取后的规格与标示量。以依据JHFC-A-001五项基准公开的信息为前提,规定与近缘植物的识别及按加工类别区分的分析依据。
第2条(适用范围)
对象
适用于经鉴定为Panax notoginseng且已确认食品用途的根或根茎、其粉末和提取物,以及口服配合食品。种名应与[植物分类资料](https://powo.science.kew.org/taxon/urn%3Alsid%3Aipni.org%3Anames%3A91521-1/general-information)核对。茎、叶、花及其他Panax属植物应与本文件规定的地下部原料区分,不得将尚未确认食品使用条件的部位或浓缩组分追加至适用范围。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地下部分类:作为原料使用的主根、细根、根茎等部位的构成明细。
- 2. 蒸制历史:说明是否进行蒸制处理、实施条件及处理后干燥过程的记录。
- 3. 皂苷组成表:三七皂苷R1、人参皂苷类等选定成分的测定值及分析对象一览表。
- 4. 根原料折算:将提取物折算为投入根原料量的计算,应附有水分及提取得率。
第4条(要求事项)
1. 质量要求:物种与地下部的一致性
应记录产地、种植历史及收获时点,并确认主根与根茎等的构成。应通过形态、组织观察及必要的遗传学识别,为与近缘种的区分提供依据。应保存粉碎前的样本或识别记录,由经营者制定部位及混入物的规格并提供依据。不得仅以根的大小或产地名称作为植物种类的证明。
2. 质量要求:清洗与蒸制的生产管理
应将泥砂去除、分选、切割、蒸制及干燥过程与原料单元对应。未经蒸制的原料应单独记录干燥时的加热历史。应参照[加工前后的分析研究](https://pubmed.ncbi.nlm.nih.gov/14518765/)选择比较项目,不得将处理前的检验结果用于蒸制产品的规格判定。工序条件应由经营者制定并备妥依据。
3. 质量要求:提取与纯度管理
应记录提取溶剂、回收组分、浓缩、载体添加及残渣重复使用情况。应通过皂苷组成表确认其与加工类别的一致性,不得将总量试验与单一成分的定量混淆。经营者应制定指标成分、灰分、残留溶剂及夹杂物的规格。不得仅凭检出所含皂苷就认定不存在其他近缘种混入。
4. 检验:地下部原料的第三方分析
应由第三方机构对选定的皂苷进行分离测定,并确认标准物质、各成分的响应及提取回收率。检验计划还应包括农田来源的残留农药、元素,以及保管期间的霉菌或微生物等。应公开机构名称、方法、是否蒸制、样品为根粉末还是提取物、批次及查询联系渠道。检验范围及频次应由经营者根据种植、加工资料确定。
5. 标示要求:俗名、部位与用量的对应
应将田七人参、三七等名称与所采用的学名对应,并注明使用部位及加工类别。应标示每日建议摄取量所含的根粉末或提取物量,区分含载体的制剂量及指标成分量。附注根原料折算量时,应注明干燥基准及实际提取物料衡算。不得采用以根的数量、等级或种植年数代替用量的说明。
6. 质量要求:贮藏与包装标示
切割后的根应考察虫害、吸湿及霉变,粉末和提取物应考察结块及组成变化。应使用各蒸制类别的保存样品,由经营者确定保存状态的规格、包装及期限。应标示防潮、开封后保管及外观异常时的处理方式,不得将种植地的原料贮藏与产品包装后的试验混淆。
7. 摄取注意事项
应注明接受治疗或正在用药者应咨询医生,并告知其在咨询时提供地下部分类、是否蒸制及配入量。应避免使用将根粉末与浓缩物的建议用量相互替换的说明。应检查配入原材料的过敏资料,并注明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并咨询。应将注意事项文稿与原料、配方变更记录核对。
8. 资料管理
应汇总物种识别标本、地下部构成、蒸制历史、皂苷组成表及根原料折算的计算资料。经营者应规定保管期限,确保即使购入原料的俗名不同,也能够按学名及部位检索。混合蒸制品与未蒸制品时,应保留各自的投料去向,并检查能否从标示编号追溯至原加工单元。
第5条(评价分类)
- 符合:包括植物种类、地下部分类、按加工类别开展的分析及原料量标示在内的全部要求均得到满足。
- 部分符合:鉴定、蒸制分类及含量依据确实可靠,对仅涉及标本索引或俗名对照整理等方面的不足规定了补充完善期限。
- 不符合:未确认近缘种或部位,将蒸制前的数值用于处理后的产品,或将根原料折算量标示为提取物实际量。
第6条(实施)
自我符合声明应同时注明地下部分类及是否蒸制。本协会核对申请产品的识别标本、加工记录及成分表。供应地区、使用部位、蒸制条件或提取组分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检查,并在定期复审中更新俗名与学名的对应关系。
附则
本文件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田七人参的查询应使用明确注明加工类别的资料。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