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含量标示基准
JHFC-A-005 制定:2026年9月3日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行业标准中文译本。如有歧义以日文原文为准。日文原文 English
日本认定健康食品协会(JHFC)
制定:2026年9月3日 / 施行:同日
前言(制定宗旨)
含量可按每粒、每包、整个容器、原料重量或每日建议摄取量等不同基准列示。此外,化合物量、元素换算量、提取物量及指标成分量混杂时,即使数值正确,也会使人误解比较基础。制定本基准,旨在将与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的含量,同摄取单位、计算公式及试验依据一并列示。
第1条(目的)
本基准旨在针对健康食品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的成分含量,规定标示单位、计算基础、与分析值的关系及不同产品间不同表述的可识别性,并评价能够重新计算标示值的状态。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片剂、胶囊、粉末、颗粒、液体、果冻及其他标示摄取量的健康食品中主要成分或功能相关成分的含量标示。营养成分标示及公共制度有专门的计算规则时,应优先遵循其规则。
第3条(术语和定义)
- 1. 每日建议摄取量:指经营者在标示中规定的每日摄取个数、包数、容量或重量的建议量。
- 2. 基础单位:指一粒、一包、一定容量及其他作为含量计算起点的产品单位。
- 3. 实测含量:指采用特定试验方法从原料或最终产品中获得的对象成分测量值。
- 4. 换算标示:指换算为化合物、元素、干燥物、提取物或原料相当量等与测量对象不同基准的标示。
- 5. 标示值设计:指经营者考虑制造差异及保存期间的变动,有依据地确定标示值及管理规格。
第4条(要求)
- 1. 含量应列示于每日建议摄取量的个数、包数、容量或重量所在的同一标示面,或易于确认对应关系的位置。摄取量设定范围时,应明确记载含量对应的摄取量,并确认能够从标示文稿反算至基础单位。
- 2. 经营者应记录每基础单位的含量、每日所需基础单位数及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含量的计算公式。进行尾数处理、密度换算或水分校正时,应规定规则,并使用配方记录及计算表进行独立的重新计算。
- 3. 应区分配入的原料量、对象成分量、纯度及提取物量。列示基于原料的换算值时,应一并记载换算基础、对象物质及所参照的原料规格,不得仅将原料投入量作为最终产品的实测含量。应通过供应商检验报告(成绩书)、验收记录及制造记录进行确认。
- 4. 合计多种化学形态、异构体或来源的成分量时,应在标示或公开资料中明确合计对象。对于元素相当量等换算标示,应保留所采用换算系数的出处及计算过程,并通过试验记录确认测量值、换算前单位及标示值之间的连续对应关系。
- 5. 标示值及验收、出货管理规格,应由经营者根据产品特性、分析方法、制造差异及保存条件确定,并连同依据一并公开或提供查询。不得以协会自行设定的统一数值为依据,并应核对规格书、稳定性资料及各批次检验报告(成绩书)。
- 6. 将最终产品的第三方检验用作标示依据时,应使对象批次、试验方法、单位及样品采集时间点与含量标示相对应。仅进行原料试验时,应明确标示其范围,并按照JHFC-A-003确认能够从公开摘要追溯至原始检验报告(成绩书)。
- 7. 并列记载容器内总量、增量表述或多日用量合计值时,其排列不得使人误认为这些数值比每日建议摄取量对应的数值更具优势。变更容器尺寸或建议个数时,应同时修订计算表、包装、销售页面及资料,并保留与旧版的切换记录。
第5条(评价类别)
- 符合:摄取单位、对象成分、计算公式及试验依据相对应,能够重新计算每日用量的标示值。
- 部分符合:能够确认含量值的依据,但换算说明或各媒介之间的记载存在轻微不足,且已规定纠正责任方及期限。
- 不符合:混淆原料量与成分量、未与每日建议摄取量相对应,或无法根据依据记录复现标示值。
第6条(实施)
经营者可通过核对各产品的含量计算表、规格书及标示版本,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可根据申请,确认从每日用量标示到试验或配方记录的对应情况。变更剂型、建议摄取量、原料规格、分析方法或保存条件时,应重新评价。
附则
本基准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及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个别产品的功效及安全性。
本基准是关于信息公开与质量管理方式的评价基准,不保证任何具体产品的功效或安全性。经营者可依据本基准作出自我符合声明,本协会依申请予以确认。
